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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南宁律师:股权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发表时间:2012/10/2 8:56:1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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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网友咨询:我原与朋友成立一家公司,占公司36%的股权,现我们股东间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我所占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股权转让款为150万元。现另一股东不能按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我现想通过法院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同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现问:我在要求对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时,在我债权实现后,我要不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违约金部分该不该交税?

  南宁公司律师解答: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来看,你应所得的违约金部分同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6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中,已明确了受让方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均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附:相关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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