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价索赔事件中,消费者一般都会以曝光、投诉等方式来“威胁”经营者,以此令商家妥协。消费者的这一方式是否属于胁迫恐吓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途径有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和解过程中,基于新闻本身的监督功能,消费者提出向媒体曝光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不能定性为胁迫或者恐吓。消费者求助于媒体本身并不违法,这种方式也不具备强制力,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恐吓”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商家真的认为索赔者的曝光行为侵犯了其商业信誉,完全可以其他罪名控告消费者,但这与敲诈勒索犯罪已是两回事。
依法索赔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正当权利,消费者对于商家而言本是弱者,消费者积极索赔、勇于索赔既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打击制裁侵权行为。
单纯的高价索赔并不违法,往往也得不到相关民事的支持;如果索赔手段违法,那就依法制裁就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应有的内敛和克制,不宜轻易对高价索赔者以敲诈勒索罪施以刑罚。(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