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应有的内敛和克制,不宜轻易对高价索赔者以敲诈勒索罪施以刑罚。
据报道,去年9月2日,一男子在海口某超市花2.4元买到过期饼干,在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责令整改的3个月后,该男子多次就此事投诉,最终“获赔”4000元。经调查发现,海口有52家超市均遇到类似事件,“索赔者”系同一男子,索赔金额大多从4000至7000元不等。今年3月5日,涉事男子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事拘留。唐某某则称他索要赔偿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均是商家自愿协商赔偿的。
嫌疑人唐×洲被警方刑事拘留。 南国都市报 图
近些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维权过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消费者不仅索要巨额的精神损失费,还向经营者索要“新闻保密费”等。
1999年一起“由一支冰淇淋索赔导致的敲诈勒索案”使得王某成为国内因消费索赔入刑的第一人。因为一支冰淇淋上粘有布头,冰淇淋经销商王某向厂家索赔50万。之后,王某被一审法院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王某无罪。该案引出了一个持久性话题,即消费者过度维权、高价索赔有不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另一起索赔案的当事人却没有这么幸运。2014年一则“男子吃今麦郎方便面腹泻索赔450万获刑8年半”的报道又一次引发了公众对高价索赔案的关注。李某某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食后出现腹泻。后其发现方便面的保质期已过将近一年。李某某遂在网上找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显示该食品的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李某某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今麦郎公司最终表示赔偿李某某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认为这样的侵权成本太低,并提出450万元的高价赔偿。
在索赔未果后,李某某将检测报告发到微博上,分别点名了8家媒体。今麦郎公司遂选择报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且李某某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并以所得检测结果为据向今麦郎公司索赔,李某某声称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目的就是使今麦郎公司产生恐惧心理后为避免其商业信誉受损,而选择向其交付财物,这“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2015年12月,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16年9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偏重,最终以敲诈勒索罪,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
这两起高价索赔案,均以有罪起诉,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殊有不同。争论的核心问题在于,若商家信誉受损,其原因是因为消费者告发,还是自己过错在先,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与商家的商誉,司法保护究竟应该站在一个什么样的立场,进行怎样的利益平衡,无疑非常重要。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条文表述仅仅只有“敲诈勒索”四个字,这种概括式表述容易引起适用上的分歧。一般说来,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包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以及实行威胁恐吓的手段(客观)。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获取自己权利范围内的财物,即使是使用了一定的胁迫手段,也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但这一规定仅对商家有约束力,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超额索赔,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多少,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理,消费者进行高价索赔理当在其权利范围之内。至于说商家给不给赔,司法是否支持,则是另一回事。
在上述购买方便面的李某某索赔案中,其明知不可能得到那么多赔偿,但他作为消费者的权利的确受到了侵害,其主观上希望给予有过错的商家以严厉的经济惩罚,加上法律没有限制赔偿数额,所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不足。如果仅仅因为索赔数额过大,就认为涉嫌敲诈勒索,那基于敲诈勒索罪对于数额起点要求本身就较低(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则大多数消费者索赔案都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这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显然十分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