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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推楼门致8旬老妇摔倒身亡 被索赔37万

 

发表时间:2016/3/13 23:08:50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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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被告余大爷和物业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88岁老太太在自家楼下门禁前看门上张贴的通知,恰遇楼内有人推门外出,老太太摔倒后身亡,其子女遂将推门的老大爷和小区物业诉至法院索赔37万余元。昨天,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死者家属

    被告推门过猛致母亲摔亡

    60岁的刘先生起诉称,2015年10月24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88岁的母亲任老太在海淀区北洼西里16号楼门禁前,正要拉门进入时,余大爷推门外出,由于其用力过猛,且单元楼门禁外平地较窄(与台阶连接处仅约60cm宽),直接导致母亲从台阶上直接往后仰面跌落,枕部着地,摔伤后意识不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经诊断根本死亡原因为脑疝,引发脑疝的外部原因为从一平面至另一平面的跌落。

    刘先生查看小区监控录像时认为,导致母亲摔倒的直接原因是余大爷猛力推门所致,且其当时发现母亲摔倒后并未积极实施救治行为,反而转身离开现场。随即,刘先生向警方报案。

    任老太的3个儿女认为,余大爷的猛力推门行为直接导致母亲死亡的结果,系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事发地台阶构筑缺陷,存在安全隐患,也是导致母亲死亡的原因之一。作为小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先生等人起诉要求余大爷赔礼道歉,并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被告邻居

    老太太自己后退摔下台阶

    法庭上,70多岁的被告余大爷说,当时自己去外面倒垃圾,并不知道任老太站在门外。老人摔倒后到救护车过来,自己才离开现场,并没有逃走。其代理律师则辩称,“老人70多岁了,当时一只手拿垃圾袋,一只手推门,不可能是原告说的用力过猛。”律师表示,门上的小窗户是封着的,从里面看不到外面,余大爷也并不知道门外有人,任老太被门碰后往后退,由于台阶太窄,脚踩空摔了下来。

    对于原告所称余大爷在事发后没有采取救治措施,转身就走的行为,余大爷反复强调不属实。对于监控录像,余大爷表示,他当时确实在现场,他看到老太太摔下去,但开门时没听到对方阻止的声音。

    物业公司

    无权对原有设施进行改动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物业公司也表示不认可。

    针对原告所提出的事发地台阶构筑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物业公司代理人说,“原告提交的事发地照片,不能充分说明事发地设计不合理、存在构筑缺陷,应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物业公司表示,该单位只是物业服务管理单位,“无权对原有设备设施擅自进行任何改动,也不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事件的连带责任。”

    对台阶事发后已被整改的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对台阶进行整改并非因为本次事件,“对老旧小区的改造项目一直都在进行。”

    此外,当时门上贴的通知事发后就不见了。物业公司表示该通知不是他们张贴的。

    据悉,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 律师说法

    “被告能否预见开门会撞到人”是关键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此案涉及两个问题:

    首先,余大爷推门的行为与任老太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其次,作为小区物业单位对任老太的死亡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张韬表示,从目前的案情来看,余大爷与任老太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余大爷是否需要承担本案责任,还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这其中需要考虑余大爷能否预见到开门可能会撞到他人。如果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而由于过失导致他人伤亡,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余大爷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客观环境等因素导致余大爷无法预见到(开门能够撞到他人),则余大爷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需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余大爷给予原告一定补偿,但这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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