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启示
界限如何把握?
郭明先案的焦点就是对被告郭明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
在“少杀慎杀”的司法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死刑的案件上更加谨慎。但慎用死刑不等于不用死刑。正确区分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既能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不枉不纵,又能正确贯彻国家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郭明先案系涉黑和命案的抗诉案件,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影响极大。”省检察院政治部法宣处处长许昌荣表示,郭明先案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具有指导意义。
考察五大因素
司法实践中,究竟该如何具体分清并裁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绵阳中院整理出了以下几个考察因素。
●是否属于“疑罪”
对于罪该处死,必须立即执行,且犯罪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犯罪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仍有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依照“疑罪从无”的审判经验,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犯罪人有无自首或者立功表现
对于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少了,有利于发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考虑对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但是,自首和立功表现不是适用死缓的决定条件,例如,对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杀害多人的杀人犯,即使有自首情节,也要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最主要作用
一般来说,在罪该处死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对最主要的主犯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他重要的主犯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对人身危险性特别大的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大的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对那些虽然罪该处死,但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大的,如犯罪前一贯表现好的,或因民事纠纷激化而杀人的犯罪人,则可以死刑缓期执行。
●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本案中有无过错
对受害人或其他人完全无过错的案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受害人或其他人有过错的案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新闻链接
劫财害命可判死刑立即执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报记者 徐雯夏
(四川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