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怀若谷)昨天上午,高炎龙从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拿到《不起诉决定书》,该市中院也作出准许案件撤销的裁定。至此,高炎龙从法律意义上成为无罪之人。
该《不起诉决定书》称,经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并经灵宝市公安局两次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高亚龙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高炎龙不起诉。三门峡市中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称,中院认为前述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京华时报曾连续报道,高炎龙于1992年被河南灵宝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后三门峡市中院判处其死缓,其上诉后,河南省高院在1998年将此案发回重审,但三门峡市中院随后将此案退给三门峡市检察院,后者又将此案退给原灵宝县公安局,原灵宝县公安局于1998年8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释放。今年1月4日,高炎龙依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最新《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三门峡市中院申请近203万元的国家赔偿,该院于1月8日受理其申请。
为高炎龙提供法律援助的刘晓原律师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中院准许,说明此案在法律意义上已经画上句号,高炎龙已是清白之身,证明当年灵宝警方针对高炎龙的案子属于冤案,“接下来就是等待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