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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男子出狱后又三度砍人由死缓改判立即执行

 

发表时间:2016/2/5 20:52:06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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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有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之分。实践中,大多数死缓最后都没有执行死刑,有的减为无期徒刑,有的减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死立执却从根本上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排除了其继续生存和改造的可能。虽同属生命刑,二者之间却隔着生与死的距离

    郭明先,一个案底在身的不法分子,出狱后又三度挥刀砍人,致一死两重伤多人轻伤,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再次被警方缉拿归案后,司法机关却在对其定罪量刑上起了争议。

    此案一审判决郭明先死缓,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经过四川省高院二审改判、最高院死刑复核一系列法定程序,郭明先最终被判处死刑。

    在“少杀慎杀”的政策方针下,类似郭明先这样的暴徒究竟适用死缓还是死立执?司法机关如何才能把握好死刑的度?值得司法工作人员思考。

    目前,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抗诉案被最高检选为全国第五批指导性案例,已进入国家法规库,供全国司法机关办案适用。该案例近日入选“法治中国·走进四川”经典案例。

    案情回顾

    狂徒三度砍人致一死两重伤

    1972年出生的郭明先长期无业,曾在199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

    2003年5月7日,李泽荣等人在三台县某歌城唱歌,结账时与歌城老板何春发生纠纷,李泽荣遂叫来郭明先、王成鹏、王国军等人打砸“经典歌城”。其间,郭明先持刀砍人,致歌城老板何春重伤、顾客吴启斌轻伤。

    2008年1月1日,闵思金与王元军在三台县里程乡岩崖坪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摩托车受损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王元军叫来兰金、李西秀等人,闵思金召集郭明先、闵思勇、陈强等人。闵思勇与其朋友代安全、兰在伟先到,因代安全、兰在伟与争执双方均认识,故对双方进行劝解,眼看事情已基本平息,不料郭明先的到来又将事件升级。闵思金向郭明先指认兰金后,郭明先持菜刀欲砍兰金,被路过并劝架的蓝继宇阻拦,郭明先遂持菜刀猛砍蓝继宇头部,致蓝继宇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又持菜刀乱砍,致兰金重伤、李西秀轻伤。

    2008年5月,郭明先负案潜逃期间,应李进的邀约,到绵阳市安县参加了王术华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2009年5月17日,郭明先蒙面持菜刀砍击范平、张选辉,致该二人轻伤。

    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改判死刑

    2009年7月28日,郭明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绵阳市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根据案件管辖规定,2010年7月19日,绵阳市检察院将郭明先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17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郭明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郭明先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绵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明先在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三度挥刀砍人,致一死两重伤多人轻伤,并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随后,绵阳市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省高院经过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明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据此,省高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郭明先的量刑部分,改判郭明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郭明先的死刑判决。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郭明先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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