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深度记者 杜雯雯)律师出差买机票,被收50元民航发展基金,认为这笔费用属于不当得利,起诉首都机场返还。今天上午,北京律师林峰诉首都机场“不当得利”一案在北京市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一名工作人员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航发展基金是由航空公司代收,机场并未收取该笔费用。
法晚(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民航发展基金前身为机场建设费。法晚记者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官网发现,从2001年至2014年这14年间,共有101亿元机场建设费被计入该公司经营收入中,但关于这笔巨资的具体支出明细却鲜有提及。
中央党校教授蔡霞向法晚记者表示,机场的营业收入和收费性收入应该是两条线,不应当把民航发展基金计入到机场的营业收入中,同时,该公司有责任向社会公布具体支出明细。
律师起诉 告首都机场 要求返民航发展基金
7月17日,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峰因急事出差,直接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柜台购买机票,机票中包含了50元民航发展基金。
林峰认为机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不当得利,相关部门收取该笔费用没有依照法定听证程序进行,涉嫌违法。
随后他起诉首都机场,要求返还50元民航发展基金。
林峰告诉记者:“我当时问是什么单位收取的民航发展基金?客服人员只说民航有规定,由航空公司和首都机场代收,统一上缴,民航总局再返给首都机场一部分。”
林峰认为,首都机场作为经营者,交易应公平、合理,其收取民航发展基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庭审争议 被告:销售方代收与首都机场无关
上午9时,该案在顺义法院天竺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林峰出庭,被告首都机场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在法庭调查阶段,首都机场与收取的这5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是否有关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林峰表示,他在首都机场购票柜台买的机票,售票人员当时也告知这50元民航发展基金是航空公司和机场代收。
首都机场代理律师称,根据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首都机场并不是收取该笔费用的主体机构,负责售票的销售代理公司才是代收这5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主体。“在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环节,首都机场并未参与,林峰起诉首都机场‘告错了对象’。”
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林峰并不认可。
“首先来讲,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暂行办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听证会、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程序,本身就违法,不足以作为被告的依据。”林峰说。
原告:机场收到大笔建设费返还
林峰在法庭说,“我在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报里发现,首都机场收到返还的民航发展基金,并且金额巨大,因此不能说明首都机场与该笔费用毫无关系。”
对于首都机场年度财报中的机场费收入,被告代理人认为,“财报中体现的机场费是财政补贴,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划拨。本案应该围绕50元民航发展基金与首都机场是否有关展开讨论,其余部分不属于本案范畴。”
开庭半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
相关回应 机场:该笔费用系航空公司代收
针对林峰的起诉,8月27日,首都机场法律事务部一名王姓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存在首都机场收取这笔费用的概念。”
该人称:“收取该笔费用,是按照财政部2012年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来执行的,是有依据的,不属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