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日,老郑带着儿子小郑(经诊断为孤独症、智力低下)到室外踏青。在经过福建省莆田市石室岩渠道东侧时,小郑看到路边用于防护的绿篱和铁栅栏有一缺口,便通过该缺口滑入渠底。老郑发现后跳入渠道营救,不料被水流冲走身亡,儿子小郑在路人帮助下最终得救。
案发后,老郑的家属认为,老郑遇难水渠路段无任何警示牌或提示,隔离绿化带存在许多间隙且无任何防护措施,莆田市东圳水库管理局、水利局、园林管理局作为东圳水库或渠道绿化带的管理者、监督者,未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诉至法院要求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水库管理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老郑见儿子遇险不顾自身安危施救,乃人之常情,该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但其子患有孤独症、智力低下,作为监护人的老郑在携其踏青途中,因疏忽大意、未履行监护义务,致儿子滑入渠道遇险,从而导致自己因救子身亡,其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大部分责任。
本案事发的东圳水库沿渠步道是前往石室岩的主要通道,是市民娱乐、休闲、运动的重要公共场所。莆田市东圳水库管理局作为该水渠的管理者,理应意识到该地段的特殊性,其虽在该地段设置警示标识,但未能采取足以防止儿童进入水渠的安全保障措施,致本案事故发生,法院酌情认定由其对死者老郑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