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杰说,这份说明证明吴留锁确实提出了上诉。按照程序,河南省高院应该受理上诉,做出判决。但是河南省高院没有受理上诉,而是直接对该案予以复核。
(1999)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中注明:吴留锁没有上诉。“翻遍卷宗都没有找到吴留锁的上诉状。”王永杰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其中第四款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吴留锁的案子就符合这项规定,因此河南高院应当重新审判。”律师称。
延伸阅读该案二审审判员是复核赵作海案法官
记者在1999年豫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上看到了审判员胡烨的名字。律师表示,胡烨亦是复核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的主审法官。当时,他已经被升职为河南省高院的法官。
1999年5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机井中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警方认为死者是该村村民赵振裳,同村村民赵作海有重大嫌疑。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级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杀死”的赵振裳突然回到村中,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此后,河南高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同年5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决定,对当年省高院复核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的主审法官胡烨停职检查。 文/记者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