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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杀男童羁押14年判死缓 律师申请异地重审

 

发表时间:2015/5/24 23:34:34 来源: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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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留锁的律师石荣安为其作无罪辩护。他说事发当晚下了一场大雨,受害人脖子上、镰刀上均没指纹,田里更不会留有脚印。

    对此,伊川县公安局称,因有豆叶覆盖,现场遗留脚印才得以保存。

    1998年12月15日,洛阳中院认为吴留锁因鸡奸幼童未遂杀人灭口,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刑满释放不到3年为累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留锁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9年1月23日,吴留锁通过伊川县看守所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诉。

    1999年8月12日,河南高院刑事裁定核准了洛阳中院对吴留锁的死缓判决。自此,吴留锁被送往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律师质疑1.卷宗中无“脚印”照片

    王永杰称,伊川县气象局证明,案发当晚伊川县降水量为21.9毫米,“那场雨下得非常大,公安称王社利的尸体上、凶器镰刀上的指纹等都被雨冲刷走了,那为什么只有脚印会留下?”

    对洛阳警方称“由于受豆叶庇护,脚印幸免雨淋”,王永杰表示,“现场勘察记录没有提豆叶,现场、尸体照片中没有豆叶,我们回访发现地里根本没种豆子,哪来的豆叶?”

    2015年5月初,王永杰和王常清回访案发地,几名邑涧村了解该案的老人均称,该村没有在玉米地里套种黄豆或绿豆的习惯。一位老人到现场指认,“大致就是这儿了,邑涧村春天种小麦,秋天种玉米,很少有人种黄豆,更别说在玉米地里套种了。这块地东西走向,如果在玉米地里种豆子,根本没法活。”

    2.多人签名系一人所为

    王永杰指出,伊川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察记录存在代为签名、关键证词隐匿以及一名公安人员身兼现场勘察、审讯、证人、鉴定等4种角色等问题。

    该勘察记录显示,其签名处显示为“李处长”、“元处长”、“泰科长”、“姚丙玉”、“许道文”等多人,多人笔迹出自“许道文”一人。据查,“姚丙玉”的真实名字应为“姚丙育”。

    此外,“许道文”一人在该案中还承担着现场勘察、审讯、证人、鉴定等4个身份。

    5月7日,律师就证据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到伊川县公安局求证。

    伊川县公安局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因为年代久远,该案中的公安人员大都不在人世,原始图片也无处可查,“如果是我,不会一人分担4种角色,”

    另一负责人阅后称,“若按现在的命案标准,这个案子很好翻。”

    3.卷宗没有关键证人证词

    “吴留锁本人称,他有事发当日不在现场的人证,证人也称公安人员向其进行了询问。但在卷宗中,我们没能查到证人证言,这说明警方有意隐匿对吴留锁有利的关键证言。”

    5月7日晚,一名吴留锁提到能证明他不在现场的证人回忆,当时确有公安人员询问过她和母亲,“当时我被叫过去问话时,真的是特别紧张。”

    但是当问及事发时她是否看到吴留锁确实在不远的地方翻红薯秧时,该证人表示“时间久了,记不清了”。

    “但这至少证明吴留锁最初提到了这个证人,但卷宗中却未显示。”王永杰说。

    4.看守所证明被告人提上诉

    “河南高院没有受理吴留锁的上诉,而是直接再审核准一审死缓判决。”王永杰告诉记者。

    法晚记者在卷宗中看到1999年1月13日的“宣判笔录”,最后写着“我要上诉”,但是卷宗里没有上诉书。是不是吴留锁当庭口头表示要上诉,但事后改变了主意,并未提交上诉书呢?

    记者在一份1999年1月23日伊川县看守所写给河南省高院的“说明”中看到:“吴留锁的上诉状于1月23日,也就是上诉期最后一天上午交到了看守所值班室,我所工作人员当即把上诉状送去法院刑庭,由于是星期天,刑庭没人上班,因此上诉状无法按期交出,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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