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袁黎)大一女生小聂(化名)状告学校,称自己从宿舍不慎坠下致重伤,向学校索赔52万余元。可洪山区法院查明,该女生是因不满意就读的学校而跳楼自杀,因此,一审判校方不担责任。不过,记者昨悉,受伤女生不服,已向武汉市中院上诉。
去年10月,武昌一高校被自己的学生告上了法院。
该校学生小聂(化名)称,2013年10月25日,她刚入校读大一,这天她站在宿舍阳台上的一个凳子上取衣服,谁知凳子倾翻,她从阳台滚落,坠下7楼摔成重伤。这一摔虽没有致命,但导致小聂的盆骨、手臂、胸部、腰部多处骨折,脑部也多处出血,构成七级伤残,“宿舍没有加装防护栏,有安全隐患,而且我那时还没有成年,学校负有监护责任。”小聂因此要求校方赔偿她各项损失52万余元,包括医疗费21万余元。
但是校方的说法截然不同。学校称,实际上,小聂是跳楼自杀造成重伤,与学校无关,学校还垫付了4万元医疗费。
法院遂调取案发时的警方记录。多份笔录记载小聂确属自杀,是其室友发现后报警。法院由此认定,当天小聂站在板凳上爬上窗台后跳下,原因则是当时年仅17岁的小聂对就读的学校不满意,并和家人在沟通中出现问题,导致其郁郁寡欢。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该校宿舍设计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不存在隐患,校方不存在过错。
上月初,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聂的所有诉讼请求。
对此,小聂不服,坚持表示自己并非自杀,并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