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2月11日电 (孙晓梅 何易 莫郁梅) 2月11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广西宾阳“8·22”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罪犯郭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郭强此前曾因到朋友家借钱遭拒后连续杀死四人,其中三人系无辜儿童。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中午12时许,罪犯郭强因赌博输钱,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唐某某家借钱,唐某某不在家,郭强遂向唐某某妻子江某某借钱,遭到拒绝。随后,郭强在受害人家中一楼至二楼的转角处,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江某某及其4岁儿子唐某的胸腹部各捅数刀,致江某某、唐某死亡。
为防止事情败露,郭强到二楼客厅持刀捅刺江某某10岁女儿唐某鸿胸腹部数刀,致唐某鸿死亡。之后,郭强来到四楼南侧卧室,持刀捅刺躲藏在床底下的邻居7岁男孩覃某某胸部、背部等处数刀,致覃某某死亡。杀人后,郭强撬开木桌柜门,盗窃现金数百元后潜逃。
南宁市中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罪犯郭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南宁中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判决,认定郭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郭强提出上诉。广西高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罪犯郭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郭强因借钱遭拒绝后连续杀死四人,其中三人系无辜儿童,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依法核准对郭强的死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