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一家三口路上不幸触电死亡,家属起诉沿街商住户及供电公司,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637829.5元。近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法院龙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微博庭审直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涉案的三台空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空调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被告黄某是否系147号房屋门前空调的安装人及安装是否存在过错,空调的安全隐患与本案受害人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供电公司是否过错,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当日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
2013年10月7日,温州市苍南县遭受1949年以来在10月份登陆我国陆地的最强台风“菲特”的侵袭。当日下午3时许,夏某、余某带着感冒的儿子小夏(3岁)到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在返回途中,一家三口步行至龙港人民路147-149号房屋门前,夏某触电,余某伸手去拉,余某和小夏亦触电。经鉴定,夏某死因是电击死,余某和小夏死因是遭电击后落水溺死。
10月12日,龙港镇政府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专家对人民路147号、149号房屋外的三台空调外机进行技术检测,通过现场勘查后得出的鉴定结论为:“1、委托鉴定的空调室外机未发现漏电部位;2、空调器没有连接保护接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了解,李某、林某系人民路147号房屋共同所有权人,而该房屋店面则由缪某承租用于开办新兴塑化店,在店门口安装有一台“格力”空调室外机。杨某、郑某系人民路149号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而该房屋店面则出租给了陈某。陈某、吴某系人民路151号、153号房屋共同所有权人,陈某将租用的龙港镇人民路149号以及自有的人民路151号两间房屋店面用于开饭店,在饭店门口安装有二台“奥克斯”空调室外机。人民路147号房屋门口的一台“格力”空调室外机系黄某出售并安装。
5月20日,余某母亲王某向苍南法院诉称,人民路147-151号屋前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供电公司在台风过境期间,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有监管不力之责。王某认为,李某、林某、缪某、杨某、郑某、陈某、吴某、黄某和供电公司对死者一家三口触电死亡有不可推卸责任。
在开庭前各被告纷纷答辩,均认为其与夏某一家三口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其中李某、林某答辩称,二人将房屋出租给缪某已经五年了,一未出现任何线路问题,不存在安全隐患;147号房屋前积水多,不排除死者在其他地方已触电身亡后,受水流推动影响;店面已经出租,相关设备由承租人购买保管,二人不存在任何过错的行为,对死者的死亡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所主张的诉求与二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二人作为本案第一、第二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但二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点经济上的补偿。杨某、郑小球答辩称,虽然二人是149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并不是该房屋店面的电器设施及线路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本案三人死亡后果是触电引起的,不是由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上的其他因素引起的。即使触电人身损害后果与149号的店面用电设施有关,也应当由责任人陈某承担,二人在该责任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则认为,一是对死者夏某及其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二是黄某对死者的人身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的责任,因为所装空调不存在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认为空调器专用电源插座上没有连接保护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又认定空调外机没有发现漏电部位,这种安全隐患并未转化为现实的危险,与本案人身损害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格力空调在未启动主机的状态下,室外机接线端子不带电。换句说,即使空调插座存在安全隐患,但格力空调主机在没有启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漏电。空调器专用电源插座的接线是房屋业主在布置电线所预留,并非由空调安装人员所安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格力空调系由黄某安装。另外,黄某也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名死者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缺乏事实依据,精神抚慰金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