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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女子为赚大钱做代孕 胎死腹中向代孕公司老板索赔

 

发表时间:2014/7/16 12:30:01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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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小姐告诉记者,老板在小区内租了3套房子,一间用作办公室,另两间则给代孕者居住,和她同屋的就有4个人。按照邱小姐的说法,记者来到君华香柏广场小区六座某房,邱小姐此前便居住在这里,但当时房门紧锁。邱小姐称,出事后老板便转移了其他代孕者并更换了门锁。

  律师观点

  代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邱小姐代孕一事,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表示,对于代孕行为,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已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的要求,但代表了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的态度和立场。可以理解为,我国是禁止有偿代孕行为的。“我国已明确禁止实施代孕技术,说明即使是无偿代孕行为,医疗机构都不得从事。既然如此,没有医疗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就更不能实施代孕了。”

  邓刚表示,从现有立法看,有偿代孕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尽管代孕合同是无效的,但不代表各方之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邱小姐可以主张中介机构和代孕需求方侵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户的需求使邱小姐受孕,与其身体是否受到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关键。但是,在这里,邱小姐恐怕只能主张部分因为代孕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如果造成身体受到较严重伤害的,可以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还可以对邱小姐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等给予必要的补偿。

  专家呼吁

  立法禁止制裁代孕行为

  针对代孕行为,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父母培育孩子一定要基于法律关系,后代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女性不能把自身器官当成赚钱工具。“如果人都能变成物品交换或出租,那就是没有原则,没有底线,是社会的悲哀。”宋儒亮认为,代孕行为中无论是客户、中介还是当事人,都要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宋儒亮强调,目前我国明确禁止实施代孕技术,非法代孕也并非完全无法可查。“没有规范就要找原则。如果法律都管不了这种违反道德的事情,那就是毫无底线。”宋儒亮建议,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加大对代孕行为的立法,对于从事代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禁止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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