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莫某水说,他是2011年5月20日在拿到房产证时,才看到了《公证书》。随后,他们兄弟俩与姐妹俩又打起了官司,他自己也不懂得有关公证的法律规定。至于诉讼时效,他认为,应该从他第二次输了官司算起,那时他才知道自己利益受损。他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焦点
未上门实质审查
公证是否尽到审慎义务?
莫某水还认为,在办理该份公证时,德芳公证处在未查明他们真实意思,而且未上门实地勘察,未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就出具了公证书,导致这份公证书事实不清。该公证处,违反了继承公证审慎处理的义务。这也最终导致他失去了两层半楼房的产权,公证处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德芳公证处反驳说,莫某水几兄妹是全权委托莫某心办理继承遗产公证。在办理该份公证时,莫某心提交的委托书上的签名都属实,并且她提供的几名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资料,以及办理继承公证的材料都是真实的。且证实了继承公证所需要遗产不存在争议。他们已经尽了审慎的审查义务。
作为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有异议的,可到有关部门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假。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实地勘察房屋。而且,公证员也不具有专业勘察房屋的能力。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后,法官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