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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与妹妹因房打官司 输后诉公证处索13.6万

 

发表时间:2014/3/30 23:04:14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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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关注:广西:男子与妹妹因房打官司 输后诉公证处索13.6万,父母去世后,给南宁莫家4兄妹留下一栋5层半楼房,几兄妹全权委托最小的妹妹莫某心去办理继承公证。这《公证书》办好了,连房产证也办好了,兄妹之间却还是因这套房子打起了官司。老三莫某水称,这房子是他出资改建,他应该独享三层半产权。但因为这份《公证书》,老三莫某水两次输了官司。

  “家务官司”—难啊!

  委托亲人办遗产继承公证,却因该份《公证书》两输官司——

       男子状告公证处索赔13.6万元

       父母去世后,给南宁莫家4兄妹留下一栋5层半楼房,几兄妹全权委托最小的妹妹莫某心去办理继承公证。这《公证书》办好了,连房产证也办好了,兄妹之间却还是因这套房子打起了官司。老三莫某水称,这房子是他出资改建,他应该独享三层半产权。但因为这份《公证书》,老三莫某水两次输了官司。

  莫某水认为,都是因为公证处审查不严,办出有瑕疵的《公证书》,才导致他输官司。于是,他将公证处告上了法院,要求公证处赔偿他13.6万多元的损失。昨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事件

       继承父母遗产起纷争

      男子两输官司怪公证处

      莫某水有4兄妹,莫某水是家中老三,老大是姐姐莫某宁,老二是哥哥莫某华,还有个小妹莫某心。莫某水的父母在南宁市衡阳路有一栋楼房,1990年之前是栋两层小楼,1990年后,新盖成一栋5层半252平方米的楼房,该栋楼房房产一直登记在莫某水母亲黄某的名下。莫某水父母在世时,几兄妹一起赡养父母,莫某水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

  1993年莫某水的母亲去世,2009年10月,父亲也去世。2010年初,这栋楼房的继承摆上了4兄妹的日程。为了方便办理继承,几兄妹一起全权委托小妹莫某心负责办理该栋楼房的继承公证事宜。

  莫某水说,2011年5月20日,他拿到了妹妹已办好的该栋楼房的房产证,以及《公证书》。房产证上写着4兄妹共有的名字,这让他很诧异。因为后来新盖的楼房是由他一人出资所建,当时为了家庭和睦,房产证就登记在母亲名下。他认为,除去父母原有的两层,该栋楼房他应该独享3层半产权。

  而姐姐莫某宁和妹妹莫某心则根据办好的房产证,也搬来该栋楼房居住,这让莫某水无法接受。双方出现矛盾,莫某水甚至更换了门锁,不给姐姐和妹妹进屋。气愤的两姐妹,2011年10月,将莫某水和莫某华两兄弟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分家析产。西乡塘区法院依据几兄妹的继承《公证书》,判定4兄妹各得一层楼。莫某水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时,莫某水两兄弟开始意识到《公证书》的重要性。2013年2月22日,两兄弟向南宁市德芳公证处提出异议,认为之前的《公证书》有错误,要求撤销。而该公证处驳回了他们的要求。于是,莫某水将德芳公证处推上法庭,其他3兄妹作为第三人应诉。

  焦点

       领证两年后才纠错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双方围绕莫某水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展开激辩。

  德芳公证处认为,对莫某水的起诉,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而他们的公证书是在2010年5月25日出具,莫某水是在2010年6月6日领取签收的,说明他知道公证书内容。却一直到2013年2月才向他们提出申请撤销公证,已经超过一年的复查期限。而且,莫某水2013年11月起诉他们,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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