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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不肯与小三分手自杀 发妻要求小三赔偿

 

发表时间:2014/3/29 9:48:50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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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约会小三,小三提出分手,不肯分手的男子拿起水果刀刺向自己,不料不治身亡。得知噩耗的发妻把小三告上法院,要求小三支付其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发生在广州的这宗案子,该如何判?

  男子为情自戕致死

        2007年,小郑与丈夫阿伦(化名)登记结婚。2012年6月,30多岁的阿伦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了1981年出生的小艳。不久,两人发展为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据小艳称,阿伦一开始并没有坦白自己已婚的事实,到了2012年10月份,她才知道阿伦已经结婚。

  2012年12月2日晚,阿伦的妻子小郑突然接到电话,得知阿伦被刀刺伤,已送往医院救治。她觉得奇怪的是,同一天的早些时候,她还收到正在外“出差”的阿伦发来的短信。第二天,小郑等来的是阿伦不治身亡的噩耗,事后小郑报警。

  原来,事发当天阿伦并没有出差,而是到了小艳家。小艳提出要和阿伦分手,并要求阿伦偿还20万元借款,但是阿伦拒绝和小艳分手。阿伦百般哀求也无用,情绪激动的他拿起水果刀指向自己,想要吓唬小艳,让她打消分手的念头,但是小艳并没有理阿伦,而是走出房门外,没想到关上门后阿伦竟在房内自行拿起水果刀刺向腹部,次日因“肝贯穿伤导致失血性休克”不治身亡。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无证据证实死者死亡有他杀嫌疑,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

  发妻要求小三赔偿

       得知事情原委的小郑把小艳告上法院,要求小艳支付其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小郑提出,小艳与阿伦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间产生矛盾导致阿伦死亡,严重侵害了她作为死者妻子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家庭破碎。

  而小艳则辩称,阿伦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判断能力,阿伦的自杀行为是其死亡结果的原因,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对阿伦的死亡承担责任。另外,事发后小艳也及时对阿伦实施了救助并向医院交纳了3万元治疗费用,已尽了朋友应尽的义务。

  越秀区法院审理查明,小艳虽然否认与阿伦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从小艳多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陈述的事实、提交的短信记录,以及公安机关调查了解的情况反映,小艳确认了她在2012年6月与阿伦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小艳虽表示曾多次向阿伦提出分手,却一直与阿伦保持密切联系,在2012年11月仍向阿伦发送短信表达爱意,且事发前仍参与了阿伦的朋友聚会,并将阿伦带回自己家中过夜。法院认为,这些行为无法证实其确有离开阿伦的意思表示。

  判赔3万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定小艳在明知阿伦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之保持不恰当的男女朋友关系,确实对小郑与阿伦之间的婚姻家庭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小艳应对此案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现无充分证据证实阿伦的死亡结果与小艳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小郑要求小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确实过高,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法院酌情调整为3万元。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小郑主张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金作出相应规定,小郑要求被告对此作出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了小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终审判决,小艳赔偿小郑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小三对原告确有精神伤害

      本案中,小郑作为无过错方,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小艳作为第三者与其丈夫的不正当关系,而该关系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关系改变等损害后果,侵犯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该损害后果确会对小郑的精神方面带来严重的伤害,因此参照相关规定,最终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最大限度地弥补小郑的损失。 ·凌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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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男子不肯与小三分手自杀 小三被判赔发妻3万 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南宁最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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