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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丈夫因妻子换肝36天后死亡向医院索赔161万元

 

发表时间:2014/12/9 23:02:22 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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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患者接受肝移植术后36天死亡,其家属坚持认为这场耗费百万余元的手术失败,应由院方担责。

  今年3月起,这场状告武汉某医院索赔达161万元的官司在武昌区法院多次开庭,法庭上死者家属除列证据指手术有医疗过失外,更痛陈院方在器官移植手术中收费混乱——法律规定移植器官是无偿捐赠,为何还收高达15万元的“供肝费”且不出具收款凭证?

  昨日,记者得悉该案的原被告双方试图调解未成,一审法院或将于近日下达判决。

  卖房救妻

  妻子换肝36天后死去

  52岁的周先生,为挽救患有肝病的妻子,一度将汉阳家中惟一的90平方米住房贱卖。

  他只为筹措到为妻子进行换肝手术的巨额费用,但事实上手术在他看来还是失败了。

  早在2011年前后,妻子雷某被诊断为“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靠打针、吃药治疗。2012年2月起,转换多家医院建议换肝。“妻子才49岁,想通过换肝闯过50岁大关,好看着女儿出嫁。”周向记者说。

  决定换肝手术前,妻子一直住汉口一家医院等肝源。2012年8月8日下午4时,周先生接到武昌这家医院电话,称已寻得肝源可实施换肝术。妻子转至该院于8月9日接受手术,术后医生宣布手术成功,但妻子根本未出重症监护室,直到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知因脾窝大出血引发感染等原因死亡。

  妻子术后仅仅活了36天,而为这场手术,周家共花费约105万元。包括:已拿到票据的医疗费29.8万余元;尚未结算的60万元(预交30余万加上医保卡结算);一笔15万元“供肝费”。周先生说,家中惟一的住房贱价卖掉后,他和女儿只好在外租房住。

  法医出庭

  指手术存医疗过失

  因与医院交涉赔偿无果,周先生委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游友安、刘飞志两名律师于去年底提起诉讼,向手术医院索赔161.5万余元。诉讼期间,法官要求对这场医疗手术作司法鉴定。

  去年12月12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肝移植临床上大多将肝源保存时限定为6-12小时,但这场手术的供肝保存时间超过保鲜时效至少一个小时;术中切除脾脏不当;术后引流、抗感染、止血不彻底不及时等。结论是,换肝术后患者仅存活36天,手术是失败的,医院过错参与度70%-80%。

  今年3月上旬该案首次开庭时,医院方代理人辩称,整场手术诊断正确,医疗程序符合常规,换肝手术成功,“换肝是复杂且高风险手术,患者是因自身病情加重感染引发死亡,医院不应担责”。

  两名出具司法鉴定书的法医应邀现场出庭,称按病历记载医院切除其脾脏没有合理说法,“患者术后一直住重症监护室直至死亡,不应叫手术成功”。

  既是无偿捐肝

  为何收15万供肝费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质疑这场器官移植手术收费问题。

  他向法庭称,有录音显示院方向患者收取了一笔高达15万元的“供肝费”,且未出具任何收费凭证。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即移植器官本身应该无偿的。该院不开票收取15万元属违法行为。

  原告周先生则更详细地陈述15万元“供肝费”情况。妻子手术10天后,他通过媒体报道得知医院获得的供体肝脏源于当阳市一名车祸死者,报道称死者家属当时捐出2个肾脏和1个肝脏,迅速转来该医院分别移植给3名患者,手术成功,而妻子正是其中的捐肝受益者,另两名患者几乎同天接受肾移植手术,“我后来找到另2名接受换肾手术的患者,他们说医院分别都收取15万元‘供肾费’,但均未出具收费票据。也就是说,医院接受一名死者捐赠器官后,施行3台器官移植手术,一共收取器官供体费45万元。”

  周进一步说,手术失败后曾前往当阳市,找到捐献的车祸死者家,得知院方支付捐献者家属8万元“安慰金”。

  对于这笔15万元“供肝费”质疑,医院方代理人解释是“运输、保存器官的花费”,并否认该笔费用有15万元之多。但原告代理律师再次质疑,所谓“运输保存器官费用”其实在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中已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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