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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改判死者家属申诉6年

 

发表时间:2014/12/9 21:51:35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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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法院在重审后却更改了判决,在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前提下,2006年2月14日,法院判处王兴利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重审判决后,王晶的母亲张秀兰随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抗诉

  省市两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同年,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重审判决提出刑事抗诉书,该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处王兴利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即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但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量刑畸轻,应予改判。

  在当年的抗诉书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详细地阐述了该判决有误的理由,该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利在没有任何法定及酌定情节及理由的情况下,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显系错误。

  随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半年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裁定书,驳回两级检察院抗诉和张秀兰的上诉申请。随后,张秀兰再次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很快也被驳回。无奈之下她只得只身来到北京向最高法提出申诉,2008年12月2日,最高法以该案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再次驳回了她的申诉。由此,张秀兰开始了长达六年的申诉。

  □申诉

  老母为女讨公道申诉6年

  被害人王晶的父亲很早就过世,家中只有一个62岁的老母亲张秀兰,尽管事情过去了10年,但一提起死去的女儿,她依然难以抑制悲伤的情绪。“我就是不明白杀人犯为什么能够减刑,我只是想要一个答案。”62岁的老人潸然泪下,她说10多年前的这起杀人案让自己家破人亡,为了给女儿伸冤,她卖掉了自己家里的地和房子,只身来到北京。“钱花完了,我就睡在车站,饿了就在垃圾桶翻出点吃的。”张秀兰说,这6年的申诉生涯让她痛苦不堪,由于风餐露宿,她的双腿也落下了毛病,现在只能拄拐行走。“但只要我活着,我就要为自己的女儿讨个公道。”目前,老人已再次将申诉书递交到了最高法。

  针对当年该案改判的理由,记者分别采访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院都表示需要了解情况,但是截至昨天,记者仍未收到两院答复。

  □专家说法

  改判死缓一般都有具体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杀人案情节非常恶劣,社会影响极大,法院大多会判处凶手死刑。对于十多年前发生的这类凶杀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很多犯罪分子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对于这类恶性案件法院如果进行改判,理由大多为凶手悔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证据链有问题、或者积极赔偿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都会被法院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链接

  检察院抗诉制度

  1

  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2

  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京华时报记者王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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