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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母亲约定房子赠儿子 离婚后萌生悔意获支持

 

发表时间:2014/12/14 23:58:29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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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房产赠与孩子,事后一方能否反悔?若要撤销协议中的房产赠与需要什么条件?刘某和丈夫离婚时协议约定,将两人共同所有的两套房产都归儿子所有。离异后,涉案房产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认定房产尚未过户到儿子名下,应为权利尚未转移给儿子,刘某撤销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有一儿子一女儿

  两房子都赠儿子

  2000年初,刘某经人介绍与老乡温某相识并结为夫妇。婚后,两人共生育了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因性格不合,2013年2月,37岁的刘某在老家江西民政局与丈夫温某协议离婚。两人离婚时书面协议约定,离婚后,13岁的儿子随父亲温某一起生活,由温某抚养。财产方面,刘某将她与温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西宁都和位于广州花都的两套房产都归儿子所有,而刘某则对这两套房子具有居住权。

  房子一直没过户

  她突然萌生悔意

  离婚后,刘某继续住在位于花都的房子里,但她没有想到,前夫竟会将她赶出房子。据刘某回忆,2013年9月,前夫温某将位于广州花都的房产门锁进行更换,殴打她并将她赶出家门,使她无法在该套房子里居住,而刘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苦,只能靠亲戚朋友接济度日。

  考虑到与前夫共同拥有的两套房产一直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还没有过户到儿子名下,刘某便萌生悔意,在她与前夫矛盾激化之时,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

  面对控诉,温某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温某在庭上辩称,当初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产权归儿子所有,也约定刘某不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这说明当时房产的产权和居住权已经处置完毕,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房产未过户可撤销赠与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将自己在涉案房产中占有份额约定归其儿子所有的行为属赠与行为。因刘某与前夫产生矛盾,情势发生变更,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张撤销赠与。考虑到该两处房产尚未过户到儿子名下,应为权利尚未转移给儿子,现刘某请求撤销她对两房产享有的产权赠与儿子,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撤销刘某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刘某产权份额归儿子的协议。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虽然刘某与前夫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两处房产归其儿子所有,但是该房产现未办理过户手续,即其权利尚未转移给儿子。因刘某与前夫产生矛盾,情势发生变更,刘某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主张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刘某的撤销请求合理合法,因此予以支持。 (记者章程 通讯员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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