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玮 明明已经将欠款还清,可刘文万万没有想到,因为自己一时疏忽,忘记收回欠条,引来了一场官司。
2013年5月,刘文由于资金周转不开着急筹钱,朋友陈凯伸出了援助之手,承诺给他借款15万元。随后,陈凯将自己房产抵押给典当公司,套现出15万元借给了刘文。后来,刘文按约定归还了15万元借款及利息。然而今年10月,刘文收到法院的传票,陈凯起诉刘文归还借款15万元、利息6万余元。
法庭上,陈凯称,刘文于2013年5月向其出具了两张借款金额均为15万元的借条,其中一笔是用房产作抵押向典当公司借的,刘文已还清,现在起诉的则是当天的另外一笔15万元借款。
刘文辩称,他只借了陈凯15万元,由于自己疏忽,未将借条收回,才造成这种局面。
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向被告实际借款30万元,其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提供的15万元借条并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30万元借款的事实,故对原告所主张的双方存在30万元借款的事实不予采信。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