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省高院复核景春国赔案,维持“无理访”结论。
地方三级法院的结论,未能让景春信服。2010年起,他开始频繁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诉。
收钱息访被控敲诈
景春频繁进京,地方大有压力。永宁村干部、石嘴镇副镇长于金锋,后来成为景春的信访包保负责人。
刘金艳转述景春的话称,于金锋最初劝他别进京上访,承诺会协调解决国赔问题。他陈述上访艰难,列举路费花销。于称,你这路费,政府给你补偿,以生活困难名义补钱。按照双方约定,景春收到补助金后写下收据,并保证近期不进京。
据刘金艳回忆,今年3月4日,景春接受了于金锋送来的一笔1万元现金,并写下收条,“今收到石嘴镇政府困难补助款1万元”。
随后,于金锋向警方报案。3月6日,景春被抓。4月11日,景春被以涉嫌敲诈勒索提起公诉。指控有两项:一是景春通过进京上访给政府施压,要求国家赔偿106万元;二是景春以进京上访为要挟,敲诈石嘴镇政府2.7万元(石嘴镇政府出具《证明》显示,先后支付景春5笔共2.7万元)。
案卷显示,2011年7月5日,石嘴镇政府与景春还签订过一份《关于景春同志上访事宜的相关约定》。双方约定:“一、景春本人同意,春节前不到中央(北京)、省等地相关部门上访;二、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在临出门前,事先告知我镇负责同志;三、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事先告知我镇后,由我镇委派专人领访;四、景春本人同意,按约定内容自觉规范上访行为,我镇负责其本人上访费用。”但这份协议只有景春的个人签名,没有镇政府的盖章。
卷宗中另有一份《录音摘录》,由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盖章,落款3月5日。录音显示:先是于金锋提议五千,景春说“太少”,于金锋问“你看看给多少”,景春提议给“一个数”,于金锋后来提议,某时间节点前后各给五千,景春则说,如果之后再给五千“我哪天走我不能告诉你”。
此外,于金锋的证言显示,景春赴京,镇政府会出人出车接回,费用不少。后来约定,景春去北京之前得通知政府,政府迫于压力,不得不拿钱安抚。
终审定罪将会申诉
6月10日,磐石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后于7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景春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在敲诈数额认定问题上,法院指出,景春敲诈“数额特别巨大”,其中106万余元为敲诈未遂、2.7万元为既遂,将予以追缴。
宣判后,景春上诉。北京律师王甫、金宏伟介入,担任二审辩护人。9月18日,吉林市中院派出法官前往磐石市法院对景春案进行二审。
二审中,景春坚称无罪,称其申请国家赔偿和领息访费都不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其辩护人王甫指出,景春申请国赔,对象是磐石市法院,但法院不该既是敲诈(未遂)的受害者,又是审案者。其次,向景春支付2.7万元的是镇政府,但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具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因此也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此外,王甫指出,景春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是他的权利,法院可支持,也可不支持,但不能剥夺这项权利。另外,上访也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不管何种原因、有理没理,都不构成敲诈。如果上访是没道理的,政府可以不理睬;如果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对其教育。
经过审理,法院于昨天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了景春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终审判决结果,景春情绪激动,当庭表示不服。景春家属及其辩护人昨天表示,他们将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
记者了解到,景春并不是国内第一个因“息访费”被定敲诈的上访者。据公开报道,山西临县马继文因“息访费”涉嫌敲诈勒索案,马继文后来上诉,吕梁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10年1月,临县法院重审维持原判,上诉后,中院再次发回重审。2010年6月,马继文被莫名送回家,此案不了了之,再无重审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