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产后抑郁
属“激越性凶杀”
从轻判十年
她杀死了自己的亲生儿子。
她患了产后抑郁症。
她怀孕的时候,和婆婆关系不好。
她动手的一个月前,因为婆媳矛盾,丈夫打了她。
她动手前一天下午,婆婆拒绝照顾孩子,准备回家。
她动手前一天夜里,丈夫对她说“你做人太失败了”。
她动手当天,家里只有她和孩子,孩子大哭,没工作的她想想自己很失败,于是用双手掐孩子直到他不动……
如果你身边有她一样的产妇,怎么能救救她和她的孩子?
女子供述:和丈夫、婆婆关系都不好
盘锦市中级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中,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了杀害儿子的起因、经过以及向公安机关投案的相关事实。
2009年,于某某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当时她大学毕业两年,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结婚时婆婆就不同意,而在怀孕期间以及孩子出生后,于某某与婆婆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所以婆媳关系一直都不好。
2013年12月,婆媳之间又发生了不愉快,晚上婆婆将白天的事告诉了于某某的丈夫,在争执中,丈夫打了她。
“婆婆非但不拉架,反倒让他儿子打我,这次之后我就和老公经常吵架,感情也不怎么好了,婆婆也不是非常乐意照顾孩子,经常说要回家,孩子让我自己想办法带。”于某某供述。
2014年1月22日下午,婆婆开始收拾行李要回老家。据于某某供述,晚23时左右,她丈夫回家说:“你找保姆吧,我妈不在这待着了,我妈走了,咱家就散了,我妈也不可能过来了,我让你不离婚比离婚还痛苦,你活得太失败了,一个亲人都没有。”
丈夫:“她说杀了儿子,我以为是玩笑”
于某某供述,1月23日早上,丈夫上班走了,婆婆也拿着行李回老家了,剩下她和孩子在家。这时孩子哭了,怎么哄都不行,孩子本身有疝气,当时就哭犯病了。“我挺生气的,我就想我不会带孩子,婆婆还不管,孩子犯病了还遭罪,我也挺失败,干脆不让孩子活了,整死他得了。”
据于某某供述,当时她用双手掐住儿子的脖子,又用旁边一块长条形的红色尿布围在孩子的脖子上,过了一段时间,孩子不哭了,她用手摸了一下孩子的胸部,感觉孩子已经没有心跳了,就拿起电话给丈夫打电话,说把儿子掐死了,让丈夫回来一趟。
丈夫一开始还以为她是在开玩笑,回家看到孩子的惨状后才相信了事实。之后于某某去派出所自首。
在丈夫的证言中,他承认他们主要的矛盾是婆媳关系不好,“我妈一直给我看孩子,但是她们总是闹别扭。”
丈夫在证言中说:“我跟她说你心太狠了,你真把儿子掐死了,她也不说话,就一直哭,嘴里一直喊,我把儿子杀了,我把儿子杀了。”
司法鉴定患抑郁症 属激越性凶杀被轻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后能主动投案,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于某某因产后抑郁症实施此次犯罪行为,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于某某患抑郁症,在此次行为中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属于激越性凶杀,评定为部分(限定)责任能力,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具有特殊的亲情关系,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应有所区别。
依据《刑法》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激越性凶杀多与抑郁症有关联
何为“激越性凶杀”?
辽宁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瑛表示,激越性凶杀不属于法律术语,应该属于心理学范畴,激越性凶杀多与抑郁症相关联,病人多在焦虑激越心态下,伴有妄想观念,由安静懦弱变为暴怒冲动,增加了自杀和凶杀的危险性。
像本案的于某某以焦虑激越为主,心境恶劣贯穿始终,与家人因琐事发生吵闹、情感爆发,丧失自控能力,最后发生了杀人行为。像激情杀人,生母溺婴这种类似的情节,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畴。考虑到被告的情节,也适于3~10年之间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