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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两妻相处10余年“其乐融融”原配因拆迁补偿告夫重婚

 

发表时间:2013/4/9 10:24:21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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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关注:两妻共用一夫相安十五年拆迁分钱反目大婆告重婚,2011年,这看似和睦的“一夫两妻之家”因为经济问题彻底翻了脸。因为饮食店的收益分配问题,双方闹起了矛盾。由于陆云的村里要城中村改造,陆云不肯将拆迁款给余梅的子女,2011年11月30日,余梅撕破脸,向公安机关揭发了陆云和杨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事实。

  两妻共用一夫十多年和平共处,不仅一起做生意,过年过节还要“阖家团圆”,儿子婚礼上给两个妈敬茶,其乐融融。这并非古代的地主乡绅之家,而是在黄埔区一个家庭真实地上演着。但眼看着拆迁款没自己儿女的份,“正室”坐不住了,于是告发老公和“二房”重婚。“正室”又提出离婚诉讼,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记者昨日从黄埔区法院获悉,老公和“二房”均犯重婚罪获刑,而“正室”的离婚诉讼也于今年年初判决,但法院并未支持其精神损害索赔请求。

  一夫两妻“其乐融融”

  陆云和余梅(以下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77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1997年,余梅发现陆云在外边有了女人,但她称,由于自己经济能力较差,子女又小,她于是默认了这种关系。原来,早在1990年,陆云就隐瞒已婚事实,与另一名女子杨秀确立了恋爱关系,期间二人分开,后又复合,1992年和1999年,杨秀先后生育一女一子,2002年起,杨秀与陆云以夫妻名义在黄埔区某公寓A房共同生活。

  长期以来,余梅和儿子,以及陆云、杨秀四人共同经营着一家饮食店。余梅的儿子结婚时,杨秀还带着儿女前来喝喜酒,新人向两位长辈(余梅和杨秀)都敬了茶。在旁人眼里,余梅和杨秀“像一家人一样,过年双方也在一起吃饭”。久而久之,余梅的儿媳也就习惯称呼杨秀为阿姨。据陆云称,杨秀的女儿还是余梅带大,一直到其读小学。

  因拆迁款纠纷撕破脸

  2011年,这看似和睦的“一夫两妻之家”因为经济问题彻底翻了脸。因为饮食店的收益分配问题,双方闹起了矛盾。由于陆云的村里要城中村改造,陆云不肯将拆迁款给余梅的子女,2011年11月30日,余梅撕破脸,向公安机关揭发了陆云和杨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事实。

  很快,公诉机关介入调查,在亲朋好友的口中,陆云有两个妻子,“家庭情况比较复杂”。杨秀也证实了她先被陆云蒙蔽,后来慢慢接受陆云已婚的事实,二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2012年7月,黄埔区法院判决陆云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杨秀犯重婚罪,由于过错相对较小,有年幼子女要抚养,从轻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之后,余梅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将陆家两套房子,及陆云与杨秀共同居住的A房均判在自己名下,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二房”的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过程中,双方确认位于黄埔区大沙镇的B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陆云的过错及双方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大部分归余梅所有。另一套C房则是陆云父母出资兴建,其母尚在世,且有几个子女,因此不作处理。而陆云与杨秀共同居住的A房,法院查明其购买人及付款人均为杨秀,且交易的是房屋的使用权。尽管余梅称,杨秀并无经济能力支付上述金额,但却无证据证明上述金额是由陆云给付,法院并未支持余梅的这项请求。

  离婚非因重婚不支持精神损害索赔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黄埔区法院认为,余梅在知道陆云与杨秀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一直默认这种关系,因为拆迁矛盾而告发陆云,可以理解为,“因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款分配所产生的矛盾,是导致原告揭发被告重婚并进而提起离婚诉讼的直接原因,如无此原因,原告虽精神上痛苦仍愿意给予被告修复感情的机会。”法院采纳了陆云“重婚行为并非导致离婚的原因”的意见,对余梅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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