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开庭过程中,法庭没有安排对这两封书信进行质证。这两封书信其实同样漏洞百出,潘永奎不知道傅璿的名字究竟是哪两个字,于是想当然地写成“傅璇”。仅仅过了十几天,衡水中院即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下来后,在蒋义忠帮助下,潘永奎拿着判决书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为了拿到之前已经承诺的好处费,蒋义忠多次催促潘永奎卖房。
2005年4月,潘永奎将房子出售,得到82万元的预付款。“这官司还没完呢,你拿这么多钱不安全,你弟弟要是提出再审,咱还得花钱跑关系,你先给我转20万。”蒋义忠向潘永奎摆出了这样的理由。4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铁匠营桥附近的一家银行内,在蒋义忠注视下,潘永奎将20万元转到了他的账户内。
两审均败诉,潘玉会并没有放弃申诉。二审判决下达后,潘树奎向衡水中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并获得了立案。
再审
向当事双方收费用法官调查“两头吃”
该案件最终送交衡水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为衡水中院最高、最权威的审判层级,在立案庭明确指出该案错误的情况下,衡水中院审判委员会却裁定,案件由衡水中院再审。
办案中按照规定,除了收取诉讼费用外,法官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林振峰、冯富强却从诉讼的双方收取了费用。
衡水中院立案庭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复查。经过复查,合议庭认为,该案件的一审、二审在管辖、证据认定、实体处理上都存在重大错误,应当撤销原判决,把案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005年7月,案件交由衡水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林振峰、法官冯富强进行审理。此时的蒋义忠已经被潘永奎完全绑架。他再次找到陈洪峰,要求陈洪峰帮忙联系再审法官。陈洪峰、崔保东出面,约请林振峰、冯富强吃饭,蒋义忠和潘永奎出席。这次聚会最终仍由潘永奎买单。
对于重要的案件证据,林振峰、冯富强二人进京向傅璿核实书信的真假。但在去北京之前,冯富强从潘永奎处拿走2000元,作为进京调查的费用,并让潘永奎帮忙联系傅璿。林振峰、冯富强在北京见到了傅璿。在看见两封书信后,傅璿立刻表示,“书信是假的,我从来没有给法院写过这样的信”。
询问过傅璿后,林振峰、冯富强将潘树奎叫到北京的宾馆内。“老潘啊,我们核实过了,傅璿已经说书信是假的,这对你很有利。给出点费用吧”,冯富强向潘树奎提出要求。在翻遍所有口袋后,潘树奎凑了1000元交给冯富强。“这点钱太少,剩下的以后再说吧”,林振峰对这1000元并不满意。
申诉
河北高院定性错案移交北京法院改判
经过审理,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认定武邑法院、衡水中院的三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武邑法院、衡水中院的前3次判决。东城法院立案后,经过一年的审理,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判决,确认潘玉会为房屋的所有人。
林振峰、冯富强将案件提交到衡水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很快,时任衡水中院院长徐茂明主持审委会讨论。在本次审委会会议中,冯富强已将再审的审理情况作了汇报。经过审委会成员的讨论,2006年2月23日,衡水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二审的判决。至此,一桩错案最终铸成。
经历了3次审理,武邑法院、衡水中院均判决潘永奎胜诉,潘玉会依然不服判决结果。2006年4月初,他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河北省高院经过审查后决定提审此案。经过审理,4月2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认定武邑法院、衡水中院的三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武邑法院、衡水中院的前3次判决,将案件移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城法院立案后,经过一年的审理,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判决,确认潘玉会为房屋的所有人,驳回潘永奎的诉讼请求。东城法院的判决将武邑法院和衡水中院的判决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