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名片
朱军麟,泉山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本科学历,长期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平均每年办理案件200余件,多次荣获优秀法官、办案标兵、优秀公务员等荣誉。
法官说法
原告提供证据
证明被告对婚姻不忠诚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忠诚、互相尊重是婚姻的基本准则,原告认为被告对夫妻关系不忠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虽予以否认,但其辩称理由不符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被告对双方婚姻关系走向破裂负有过错,且他们的女儿患有脑瘫疾病,需长期治疗,所以法院在财产的分配上向原告方倾斜。双方曾签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此协议书是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约定,故该房应属原告所有,对梁庆要求补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梁庆名下住房公积金12130.32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对于双方债务83850元,由于宋琴长期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并要承担抚养女儿的重任,宋琴父母的30000元由宋琴本人负责偿还,其余53850元由梁庆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