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宿舍楼本是一件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民心工程,平山县某公立中学校长却为了还建筑商的工程款,与建筑商等密谋将其中已卖出的11套住房再次卖出——
在一些人看来,建筑领域并不鲜见的“一房二卖”事件,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算不上刑事案件。然而,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一纸判决却警示人们:“一房二卖”也是要判刑的。
事情起因于2002年初,时任平山县某公立中学校长的张某某,为解决教师住宿问题,决定集资建设一栋4个单元6层共计48套住房的教师宿舍楼。在建房过程中,张某某代表学校以签订建房协议书的方式收取购房款将48套住房全部售出。
2006年12月工程完工后,张某某和建筑商刘某(另案处理)正准备组织全体集资户抓号分房时,某单位工人张某出面自荐愿意帮忙,得到张某某同意。张某说,这样做是因为其父亲也集资买了房,帮忙主要是为了让集资楼尽早正常运行,父亲能顺利住进去。
然而,张某万万没有想到他的一腔热情却把他带进了犯罪的深渊。张某帮助张某某、刘某分完房后,张某某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所有集资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再补交一部分房款,否则不给房屋钥匙。很快,大部分集资户为了尽早拿到房屋钥匙都补交了房款,只有11户没有按时交款。这时,刘某向张某某催要工程款,并提出交款期限,否则就逼他同意出售没有交清房款的11套住房。在刘某规定的期限内,张某某没有还清工程款。2007年11月,张某某、张某、刘某三人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把这11套住房再次卖出。其中张某某单独卖出房屋7套,指使张某卖出房屋4套。张某某自己所卖出的7套住房所得150多万元,除了部分作为工程款付给了刘某外,其他全部用于项目工程招待和个人消费。
然而,纸是包不住火的。不久,那些已付房款的11户集资户不仅迟迟领不到钥匙,而且还发现本该属于自己的住房已另有房主,气愤之下,陆续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2年6月,平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其集资开发的房屋已经全部出售的情况下,向其他购房户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采用签订购房协议的方式,重复出售,骗取购房款,涉案金额156.81万元;被告人张某明知张某某将集资开发的房屋已全部售出且无解决前一购房户问题的情况下,帮助张某某再次出卖房屋,骗取购房款,涉案金额64.41万元,二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系集资建房、售房的组织者,重复出售过程中亲自参与,并给被告人张某出具事先签名的空白住房协议,指使其将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骗取购房款,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应对本案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帮助张某某收取被害人购房款,签订住房协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可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平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重审决定,维持对张某某的判决,对张某则由有期徒刑9年改为6年,罚金不变。对此判决,张某某和张某均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某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并没有指使张某出售房屋,原判量刑重。张某称,其系从犯,所卖房屋都由张某某提前划定,其只负责监督购房户将房款交给建筑商刘某,并督促刘某向购房户交钥匙入住,所起作用较小。其所参与的买卖中,刘某给其的4.1万元全部用于道路硬化等修缮公共设施,且全部退赃。其认罪态度好,应对其减轻处罚。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系集资建房、售房的组织者,重复出售过程中亲自参与,并给上诉人张某出具事先签名的空白住房协议,指使其将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骗取购房款,二人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某某系主犯,应对本案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张某帮助张某某收取被害人购房款,签订住房协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且未实际占用赃款,系从犯,对其可减轻处罚。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平山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的判决;撤销对张某的判决,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