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多幼童独自出家门被车辆撞伤,面部留下瘢痕,属十级伤残。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七成责任,女童父母未尽监护义务承担三成责任。
尚先生与鲁女士是外地来京务工的夫妻,带着一周岁多的女儿小尚租住在通州区。2012年7月30日下午4点多,鲁女士在收拾家务时,未加留意放任刚刚学步的女儿独自走出租住的房屋院落,适逢刘先生驾驶一辆小客车转弯时与女童相撞,致女童头皮撕脱、头面颈肩部多处受伤。
事发后,刘先生和尚先生夫妇急于抢救孩子,均未保护现场,亦未及时报警,交管部门未确定刘先生和女童的责任。
女童经治疗后面部留下明显瘢痕,面积达6平方厘米以上,伤残等级为十级。尚先生夫妇起诉刘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开庭时,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刘先生辩称,事发时与女童发生身体接触的是车辆后部,车辆转弯前并未看到孩子,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无责任。
法院认为,女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他们疏于对孩子的安全管理和保护,放任不满两周岁的女儿独自在村内街道行走,他们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考虑到刘先生属于机动车驾驶人,而女童属于行人,刘先生负有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法院最终认定刘先生对交通事故负70%的主要责任。因女童目前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女童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宣判后,原告方认可判决,鲁女士对自己的一时疏忽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