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汪女士与被告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未分割,属于两人共同共有。被告廖某在未经原告汪女士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李某,且数额巨大。被告廖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汪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原告汪女士可以要求受赠人被告李某全部返还受赠款项。
廖某转款、汇款给李某多次,每笔数额都不小,并且各笔款项之间仅间隔几个月。被告李某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具备短期内频繁获得巨额经济收入的能力。结合被告李某存入款项的时间、金额与被告廖某取出款项的时间、金额存在多次相同或接近情形。法院认为原告汪女士的举证已经符合了相关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认定其中80万余元系被告廖某赠与被告李某。对于廖某声称的其曾交付给李某5万元美金和10万元现金,廖某和汪女士都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并且李某也否认,法院不予认定。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李某返还给原告汪女士8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