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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万厦公司贪腐窝案一审宣判 王永春获刑20年

 

发表时间:2012/8/25 13:41:26 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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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王永春涉嫌贪污罪被西固区检察院抓获,因患高血压被羁押于新桥监狱。其间,为了掩盖涉贪50万元的罪行借用狱警张强的电话串通外界,后由李某出面低价向狱警张强“卖房”一套,张强“内接外应”传出一张签有王永春名字的空白便函。2010年4月8日,张强犯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律师辩护

  对于4宗控罪,仅有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孙庚律师对王永春涉嫌贪污万厦公司下属公司一笔50万元“小金库”存款中的31万元,提出当属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而非贪污的观点。其他控罪5名辩护律师的观点高度一致,均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符合相关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等为由发表无罪辩护观点,并质疑起诉书避实就虚、难圆其说、自相矛盾。

  关于贪污:侵吞资产现在何处?

  针对贪污罪,辩护律师从王永春自2001年2月被房管局免去拆迁办行政职务后,再无任何公职身份,且也从未被国有企业委派从事公务说起,表明他不可能成为贪污罪主体。针对王永春隐匿并侵吞国有资产和收益的指控,律师发问:其侵吞的赃款或赃物以何种状态存在?检察机关追回多少投资或收益?从何处追回?现在何处?是否移交法院?目前又在谁的控制之下?由谁管理和经营?并质疑卷宗中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疑问,提出起诉书指控王永春侵吞国有资产不能自圆其说。

  关于挪用公款:没有公款何来贪污

  针对挪用公款罪,律师提出,该案中不存在公款。而且涉案4被告人的身份均无“公职“身份,也就不存在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4人也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只是领取应当获得的工资报酬和收益,当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关于行贿:给狱警是优惠售房

  针对行贿罪,律师均认为王永春授意李某的仅仅是给狱警优惠售房。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并非个人行为

  针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律师首先对指控王永春1999年的虚报行为,提出即使构成犯罪已过追诉失效的观点。其次,对于2003年、2008年两起,律师认为王永春并非个人行为,且两次工商登记均属变更登记并非设立登记,而《刑法》对该罪的规定仅指设立登记,也无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界定,因此起诉书指控王永春该两起犯罪不能成立。

  判决阐述

  认定53万“小额”贪污

  针对王永春个人独涉的贪污罪,法院对其利用公司注销之际,贪污万厦公司下属公司一笔本息合计53万余元的“小金库”存款予以认定。据此以贪污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而针对指控王永春隐匿改制企业高达8523万元投资及其收益、侵吞巨额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的指控,法院根据51项证据审理认为,该笔巨款从何而来,不论审计报告还是证人证言,财务凭证均无从查证属实。因此,上述矛盾无法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永春不构成该起贪污罪。

  4人挪用公款各领其刑

  针对王永春与李某共同涉嫌的行贿罪指控,法院予以认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针对指控4名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查明,4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4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10年,2年6个月,以及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和免于刑罚。

  虚报注册资本罪部分认定

  此外,王永春被控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涉及1999年、2003年和2008年共三起事实。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时,王永春在无实际资金投入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一系列资料,骗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续至今。2003年时,又在原有基础上,继续炮制虚假增资证明,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1.5万元。据此,法院认定指控成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另查明,2008年8月,万厦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王永春、乔某等原股东,将1718万余元股权转让给工会委员会后,新股东增添了该工会委员会。据此,法院认定万厦公司注册资本并未发生数量的变化,该起指控事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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