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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万厦公司贪腐窝案一审宣判 王永春获刑20年

 

发表时间:2012/8/25 13:41:26 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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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金额近亿元,涉4宗罪,被称为“兰州国企最大贪污案”的万厦房产公司原老总王永春等4人贪腐窝案,由市、区两级4家检察院历时2年侦查完结,从起诉到审判再度耗时2年有余。其间退补侦查过,移送管辖过,3次开庭审理后,8月24日下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长达47页的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永春犯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和虚报注册资本罪4项罪名全部成立,但对指控部分犯罪事实未予认可。法庭对王永春4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李某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闫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乔某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但被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判决对在案赃款31万元及扣押到案的用于行贿狱警的房屋一套作出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永春和闫某当庭提出上诉要求,李某与乔某均表示考虑后再作决定。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3日,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兰州万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突然失踪,原来有人举报王永春涉嫌巨额经济问题,西固区检察院将其带走立案调查。身陷囹圄后,王永春拉拢狱警通风报信,试图伪造证据掩盖罪行。随后,王永春与万厦公司总工程师闫某、副经理乔某以及项目合作者李某挪用3000万元抵押贷款的行为也浮出水面,此3人由大砂坪地区检察院作出拘留、逮捕决定,后均取保候审。

  2009年7月24日,城关区检察院以王永春犯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6日,检察院追加李某犯挪用公款和行贿罪,闫某、乔某犯挪用公款罪。2010年5月20日、7月20日在城关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次年9月7日,经该院请示,由兰州中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案情重大,应由兰州中院管辖。2011年12月19日,该案第三次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绝大部分指控一致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检方指控

  近亿元国有资产严重“缩水”

  据指控,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93年经兰州市房管局批准,由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投资58万元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兰州万厦实业公司”,时年41岁的王永春被任命为经理。2001年5月,万厦实业公司变更为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兰州鑫亿房地产公司也进驻兰州地产市场。2002年起,万厦公司斥资8500余万元投向鑫亿公司的土地开发项目。2005年,经市拆迁办批复,鑫亿公司被万厦公司并购。2007年,城建系统企业进行脱钩改制时,王永春以“集体企业”的性质将万厦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万厦拆迁公司上报改制,并“漏报”了投以巨资的鑫亿公司。改制开始后,王永春在对万厦公司进行财物审计时,将上述3家企业界定为“集体企业”,高达88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被王永春“缩水”至380余万元。2008年8月,王永春担任改制后的万厦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并占有2.4%的公司股份。此时,鑫亿地产项目的市值已达6.6亿元,开发利润有1.7亿元。

  买通狱警“内接外应”掩盖罪行

  据指控,2005年9月,王永春和李某、闫某、乔某等3人共同成立了甘肃鸿毅置业公司。其后,4人着手与鑫亿公司搞“联建开发”。自2006年至2008年,鸿毅公司与鑫亿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联建开发协议书”,取得了部分商品楼的开发权。这些楼盘抵押于银行后取得3000万元贷款,王永春和李某、闫某3人分别从中获利33.8万余元,乔某获利14万余元。检方还查明,1999年4月,王永春为拓展业务决定再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随后,通过伪造虚假进账单等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金501万余元,新公司顺利开张。2003年,王永春再次伪造虚假证明文件,虚报其与乔某等3人的出资证明,将注册资本提高到1500万元,并取得变更登记。2008年8月,万厦公司也如法伪造出全套文件,谎称万厦公司的工会出资1708.7万元,以此取得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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