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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关照行贿人 丈夫负责收钱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发表时间:2012/7/6 18:43:4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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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普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是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的一项新罪名。

  根据我国修订前的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将领导干部“身边人”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领导干部“身边人”可独立作为犯罪的主体,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无疑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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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廖蔚)昨天,东莞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宣判,被告人田荣的妻子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东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任科长,一家公司为了快速通过手续,向他行贿23万元,田荣便让妻子给予关照。法院一审判决田荣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没收赃款,判处3年有期徒刑,处罚金5万元。田荣当庭提出上诉。

  2009年1月12日,林恒和陈锐森(两人均另作处理)出资成立浙一水东莞分公司,该公司需要在东莞市住建局市场科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取得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承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林恒和陈锐森两人找到田荣,希望他能动用妻子的影响力,帮助他们快速顺利取得信用管理手册。林、陈两人承诺事后会给好处费,田荣同意。

  不久,东莞市住建局市场科派了检查组到浙一水东莞分公司办公场所检查,检查组认为办公条件简陋,不符合标准。在场的田荣立即致电妻子,田的妻子便让检查组回去开会。1小时后,田的妻子又派另一组人员前去检查,田荣主动上前打招呼,示意给予关照,检查顺利通过。事后,林恒、陈锐森按照约定,送了浙一水东莞分公司三分之一干股给田荣。两个月后,田荣要求退股,林、陈两人便给他账户里打了23万元。

  2011年9月20日,田荣主动到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一审判后,田荣认为自己有投案自首情节,而且全部退还赃款,量刑过重,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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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宁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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