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关注:解释,我所欲也,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的理解法律、坚决的执行法律;批判,我所欲也,因为它可以引领我们不断发现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在“扬弃”后前行;建设,亦我所欲也,因为它可以督促尊重现实、面对未来,脚踏实地地走向法治。作为学者,解释、批评、建设三者兼得者,则为社会之幸、国家之幸、法治之幸也
在“千呼万唤”16年之后,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这部引起国内外人士高度瞩目并期盼已久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如何评价,我想在法学界与法律界很快就会爆发一场大规模的“华山论剑”。作为最早提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会产生“刑事辩护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以及建议如何解决“刑事辩护三难”的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亲历者与见证者,首先亮出第一剑——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的显着进步,但对其下一步的发展,仍充满着期待。
新刑诉法凸显人权保障
通读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概括而言,无论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还是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的修改,以及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完善,抑或特别程序的设立,都凸显出着力增强人权保障的立法变动宗旨,体现了努力追求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的价值取向。尽管在一些原则和制度设计上还存在进一步完善之处,但是,较之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案的确朝着民主、法治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这是任何人都不能抹杀的事实。
尊重与保障人权于2004年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次修正案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又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尽管“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位置及其与第1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第2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逻辑关系有待科学调整,但是,其已经彰显出的积极意义当值首肯。
从整体上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础上,在人权保障的方面有着显着的进步,同时,也有诸多发展的期待。尽管如此,我们必须牢记那句耳熟能详的法律谚语,深刻体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一至理名言所蕴含的道理。即便是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实施,那也不过是束之高阁的具文,于现实的生活百无一用。因此,无论本次修正案还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只要它在整体上有助于法治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构建,只要其已经公之于众,成为生效的法律,那么,排除万难,“一断于法”,便应当成为当下以及未来数十年内最为紧要的任务。对此,我们应当全力以赴。
理性评价新刑诉法的立法变动
有论者言,“不要向井里吐痰,也许你还会来喝井里的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在全民的喧闹中尘埃落定,公、检、法、司、律师、学者、普通国民,几方引燃的硝烟将慢慢散尽,这里只是过去持久战争的最高点,也是下一次战斗的新起点。这里从来没有胜负,有的只是持久的争论,但是我们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因为我们所有的争论都是为了让它更好;我们又是不一致的,因为我们用不同的标尺测量了“好”的宽度。我们就将饮用这同一口井中的水,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保护着这口井,所不同的只是你为你保护它,而我为我保护它而已。
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状态称之为“法律共同体”,这里永远是求同存异的地方。我们在共同推动其进步之时,又在进行着相互的博弈,我们期颐的是在综合平衡中不断的进步,而不是被我们自己的博弈拖进泥沼。在这口井中喝水的人们应当深深地认识到“不要向井里吐痰,也许你还会来喝井里的水。”这里是两个不证自明的道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将心比心。我们所要的不仅是每个人都遵守不向井里吐痰的道德防线,而是禁止向井里吐痰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