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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谎称律师收费10万代理案件涉嫌诈骗被抓

 

发表时间:2012/7/2 9:06:29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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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也没有限定为律师代理。同时三大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不过,对于公民代理是否能收取合理费用一直有争议。

  仅是公民代理,对外却称律师

  明知自己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仍非法接受他人委托,并且在实际没有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有关法院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虚构已起诉和财产保全的事实,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共10万余元,法律专业出身的沈某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刑。

  一连收了10万余元诉讼费

  36岁的沈某,大学法律系毕业,没有律师资格,但在律师事务所上过班,对打官司的流程比较清楚。有时还会以

  公民代理的身份接手案子,但对外他都说自己是沈律师,而且和法院关系很熟。

  去年5月,余杭人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以律师自居的沈某,想让他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债务。

  沈某答应了王某要求其作为代理律师,并接受向法院起诉和进行诉讼保全的委托,由此从王某处获得了诉讼代理费用3万元。

  做好诉讼的有关材料后,沈某又打电话给王某,向王某再要5.6万余元。王某没多想,当即把钱打到了沈某的银行账号里。不过当天沈某并没有到法院立案,但却告诉王某自己已经在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此后,沈某又以财产保全需要缴纳申请费为由收取王某1.5万元。事后王某才知道,这些钱都进了沈某自己的腰包里面。

  当事人得知实情报案

  “律师”被抓

  沈某有自己的算盘,他知道因为当时王某正私下和对方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协商成功就会申请撤诉,所以他一直没有向法院起诉。

  2011年5月底,与另一方协商未果的王某,问起官司开庭的事,沈某就以开庭为由带王某到法院,并让王某在法院门口等他,自己一个人去法院内一个办公室坐了会后出来,欺骗王某说开庭延期了,他会再托关系尽早开庭。

  之后,王某和欠债公司谈判取得进展,双方达成口头还款协议意向后,写了撤诉申请书交给了沈某。但是因对方公司人员发现王某实际上并未提起相关诉讼,公司财产也没有被冻结,最终没有与王某签署还款协议。

  王某得知此事后,立马到法院进行了核实,确认沈某并未到法院立案和财产保全后,知道自己受了骗。他立马找到沈某,扣了对方的车,并要求沈某写下了一张10万余元的收条和一份承诺书,承诺赔偿王某的损失23万元。但是之后,沈某未能退赔骗取的款项,王某于同年8月1日向警方报案,沈某随后落网。

  公民代理法律不禁止

  但不能以此牟利

  今年1月20日,余杭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沈某以欺诈等手段骗取王某10万余元,并将收到的钱财挥霍殆尽,且未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事后虚构已向法院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欺骗王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近日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

  如果沈某收取了3万元诉讼代理费后,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且申请了财产保全,是否违

  规甚至构成违法犯罪?

  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也没有限定为律师代理。同时三大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不过,对于公民代理是否能收取合理费用一直有争议。

  在去年3月,浙江省高院和省司法厅专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并明确公民代理不能收取报酬,更不能以此牟利。

  但也有人认为,代理人、辩护人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是在捍卫法律的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否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按照宪法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收取正当的费用均不属于“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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