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关注: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所生之子与男方没有亲生血缘关系,既是女方违背了《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女方的行为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利益,给男方带来了精神痛苦。可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女方的经济承担能力,对男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给予合理的支持。
分手后,女友怀着身孕找到小伟。看在孩子的份上,小伟决定负责,和女友结婚。
儿子长大了,越看越不像自己。小伟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养了三年多的儿子,果真不是自己的。
小伟提出离婚,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但这一请求,被法院驳回。
养了三年的儿子非亲生
小伟今年29岁,宁海人。
2008年,小伟和晓丽经人介绍恋爱。相处了一段时间,矛盾不断,觉得对方不是自己的“菜”,和平分手。
没几个月,晓丽回头找小伟,说自己怀孕了。两人再度复合,同年10月登记结婚。
一个月后,孩子出生。一家三口也算过得和乐。
儿子渐渐长大,可长得却一点也不像自己。家人和朋友也常开玩笑,说这孩子是捡来的吧。小伟面上跟着一起笑,心里却像吞了颗苦果。
疑心病是个毒瘤。为了这事,小伟和晓丽又开始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夫妻感情日渐冷淡。吵得烦了,晓丽经常外出不归。
小伟决定讨个明白,他带着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论证明,排除小伟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养了三年多的儿子不是亲生的。小伟除了伤心,还觉得脸面全无。
他将晓丽告上宁海法院,要求离婚,并向晓丽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庭审过程中,晓丽同意离婚,却一再否认自己有过错,不愿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非婚姻期间过错,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是晓丽婚前受孕,小伟无法证明晓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驳回小伟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所生之子与男方没有亲生血缘关系,既是女方违背了《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女方的行为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利益,给男方带来了精神痛苦。可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女方的经济承担能力,对男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给予合理的支持。
但在本案中,小伟和晓丽是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即生育一子,儿子是晓丽婚前受孕,并非婚姻存续期间。而且小伟在结婚前就已知道晓丽怀有身孕。
小伟无法证明晓丽知道并故意隐瞒他与儿子无亲生血缘关系,也无法证明晓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对于他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