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范添茂满足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还需要看其是否满足玩忽职守罪的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即是否满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认定标准,要注意,这一认定标准的前提是要满足故意的主观要件。而这也正是公诉机关与被告辩护人争议的焦点所在。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范添茂仅凭借款方提供的《锡产品分析报告单》和存放于信用社的30吨矿产品,于当日对借贷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作出了公证。被告辩护人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对抵押财产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只是未认真履行,只具有过失而不具有故意的主观心理。而我们认为,被告人范添茂作为公证处主任,对公证的程序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双方的抵押贷款数额达100万元,应该按照公证的程序规范进行,而被告只是简单地根据借款方提供的报告单与30吨矿产品就作出了公证,可见被告完全未履行相关程序,其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为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可以据此认定被告满足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并且造成了100万元无法收回的损失,也满足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综合来看,本案被告范添茂满足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提示:玩忽职守罪作为渎职罪这一章的具体罪名,和其它渎职罪的具体罪名一样,约束的同样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权力,另外,也应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来约束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权力的行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三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解说
本案与西安宝马彩票案有相似之处,是一类新型案件,案件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范添茂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放弃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对照该条规定,被告人范添茂的行为具备了玩忽职守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1.被告人的身份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被告人范添茂身为公证处主任,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2.主观方面被告人范添茂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告人范添茂陈述,他懂得矿,以前也办理过类似公证,程序简化了些,但未出什么事。在本案中被告人范添茂未严格依职责进行公证,违反操作规程,并且轻信这种违规操作不会发生严重后果,因而轻易出具了公证书,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观方面,被告人范漆茂未尽职责,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不正确履行职责是玩忽职守的行为,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或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被告人范添茂辩称其在办理抵押借款合同时,查看了抵押物,确实有30吨矿产品,且抵押的矿产品有河池地区恒昌冶炼厂出具的《锡产品分析报告单》证实为锡锭,至于抵押物真实性问题,《公证暂行条例》没有要求作出鉴定的规定,被告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其行为与本案损失的发生无因果关系。认定被告人范添茂是否履行公证职责是解决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第二十九条规定:遇到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第二十二条: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办理本案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时,重点审查的内容是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品清单所列的30吨锡锭是否属实,这属专门性问题,常人难以确定其真伪,且抵押借款数额巨大,事关100万元金融资金的担保问题,因此,公证员应谨慎地、严格地按照前述规则认真收集证据,严格审查,以准确出证。被告人范添茂虽进行了实地勘验,但勘验不细,亦未询问证人,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未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进行鉴定,仅凭借款人单方提交的一纸虚假化验单,就断定抵押物为锡锭,显然违反了有关公证程序规则,属严重不负责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本不是其辩解的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