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刚说,事后他从弟弟那了解到,2007年秋天,弟弟接到他的国际长途,要求帮其代接收离婚委托书后,就到法院接收(东西寄到法院郝某二姐处),在法院立案庭,看到郝某和一男一女。
事后知道,男子是立案庭副庭长赵时成,女的是郝某的二姐,永吉县法院档案员。他们拿出两份协议书,弟弟刚要看,郝某给他100多元钱,催他交起诉费,弟弟没看具体内容就签了。交完钱回来,说办完了,就让弟弟回家。
陈洪刚说,听弟弟这么一说,他明白了,自己被骗了,妻子是真的跟他离婚了。陈洪刚认为,办理此案的赵时成存在问题,设置法律陷阱,不然怎能他不在现场就离婚了,而且前后名字都不同,也能离婚了?
法院撤销离婚案件
2008年初,陈洪刚在国内找了法律工作者代办此案。再审申请称,“被申请人以假离婚为由,骗我办离婚,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愿。原审调解书违反法律程序,是在缺少多项诉讼文书材料情况下违法作出的。被申请人以办理假离婚为由,骗我同意离婚,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和近几年我打工寄回的369170元人民币(这个数字后来发生了变化)据为己有。”陈洪刚提出:申请法院撤销原审调解书第二项(婚生两子女由陈洪刚抚育。暂由郝某抚育,陈洪刚每年向郝某支付抚育费5万元)、第三项(家庭财产和债权归郝某所有);依法改判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郝某方面辩称,“申请人与我的离婚纠纷,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双方(申请人委托其弟弟陈伟)到法院启动诉讼,请求法院对协议内容制发调解书,而永吉县法院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律规定,并送达当事人,此过程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法院没有违反程序;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卷宗没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或者原告口头起诉笔录;没有被告提交的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原审法院卷宗没有双方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只有结婚证复印件,持证人是陈洪刚。原审法院审理办案时,陈洪刚没有参加调解,也未出具书面意见。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常结论。
一、办案使用的是简易程序,依据相关法律依据,1、办案缺少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必要的证据,属程序违法。由于原审法院卷宗中缺少上述材料,导致原判决所列的原、被告是如何产生的不清。原判决所列原告是陈洪刚,但卷宗中即没有提到陈洪刚提交的起诉状,也没有陈洪刚口头起诉的笔录;原判决所列被告是郝某,但卷宗中既没有郝某提出的答辩状,也没有郝某的口头答辩笔录。
二、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复印件是谁提供的不清,是否真实不清。原审法院卷宗第11-12页的结婚证是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均称结婚复印件是对方提供的,现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不出结婚证原件,陈洪刚到永吉县档案局查档,无论是陈洪刚,还是陈刚,均未查到结婚登记情况,故结婚证复印件是否真实不清。
三、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陈洪刚没有参加调解,也未出具书面意见,径行制作调解书,属程序违法。本案是离婚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见的以外,应出具书面意见”的规定,陈洪刚没有参加调解,也未出具书面意见。裁定如下,本案由中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08年10月,中院再次下发民事裁定书,中院认为,在该院审理期间,郝某提交了一本持证人为陈刚的结婚证原件,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本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部分事实不清,且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依照相关法律裁定,撤销永吉人民法院(2007)永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第二、三项;此案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部分发回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