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步,回款。刘花妹用短信将深圳“客户”提供的若干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发给小帅等人,由他们将钱从南昌个人账户转入其中。
就这样,深圳单位账户——南昌单位普通账户——南昌单位贵宾账户——南昌个人账户——深圳个人账户,通过这一系列“乾坤大挪移”的倒腾手法,大笔资金由深圳转到南昌,再由南昌转回深圳,从严格限制的对公账户转入了自由度高的个人账户,让深圳“客户”得以顺利提取现金。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刘花妹接受来自深圳某文化传播公司、深圳某家政服务公司等近600家公司资金,再通过纷乱的转账手法最终从个人账户转出资金,总额共计89.7亿余元。为了列明这些委托转账的深圳公司,一审判决书用了长达11页纸的篇幅,其中刘花妹的单笔转账数额动辄以数十万计,最大的一次单笔转账数额达到464万余元。
涉案金额巨大 惊动国务院
2007年7月10日,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洗钱处移送的一条线索称,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百货经营部、青山湖区某文体用品销售部、西湖区某童装店三家小个体工商户自2007年3月在某银行南昌市中山路支行、阳明路支行开设账户后,资金交易异常频繁,涉及金额高达27亿元,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明显不相符,存在“洗钱”的重大嫌疑。
经过深挖细查,公安机关发现上述单位都属于虚构经营地址、无合法经营行为、无从业人员和纳税记录的空壳单位。因案情重大,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立即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专案组,对这起代号为“7·10”专案的涉案人员、单位、银行账户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刘花妹也开始进入侦查人员的视野。她希望通过帮人转账来脱贫致富的美梦再也做不下去了。
据公安部门在案件侦结后披露的材料显示,因 “7·10”专案涉案金额高达89亿余元,惊动了国务院,有关领导要求严查此事。而狡猾的“幕后推手”为刘花妹提供的深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个人账户,大多数也是用虚假的、低价买来的或者捡来的身份证注册的,这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设置了极大的障碍。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在追查一个接受刘花妹转账的深圳个人账户时,发现该账户存款金额有数百万元,而这位“百万富翁”其实家中四代都在河南务农,他的身份证已遗失多年,至于被谁捡去、如何使用,不得而知。而刘花妹和深圳方面的频繁网上银行转账,也使得南昌某银行的网银交易量,在2008年突然上升为全国第3名,远远超过了浙江、上海、北京等发达省市。
2008年5月21日,刘花妹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我做过什么,就说什么。是别人叫我做的,说这样可以赚钱,我不知道这是犯罪。我每转账100万元,可以获得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提成,一年下来,我赚了十几万元钱,但还有六七万元报酬,深圳‘上线’没有兑现。”被羁押于江西省看守所的刘花妹,对前来提审的南昌县检察院检察官坦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从事非法转账行当的始末。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成为争议焦点
今年1月24日,江西省南昌县检察院以刘花妹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延长了审查期限。该案开庭审理时,刘花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其实施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成为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南昌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姚玉良告诉记者,刘花妹的辩护人认为,刘花妹实施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法定表现形式,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公诉人指出,刘花妹的行为虽然不符合传统的非法经营行为模式,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等情形,但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