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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看“律师拒绝为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告辩护”

发表时间:2009-05-06 20:45:4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人有角色之分 律师有独特的道德责任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朱辉强律师生怕记者听不明白,用了类比的方法解释:

    “不同职业的人群在社会里担当着不同的社会角色,不同的社会角色也就负有不同的‘角色责任’。一旦选择了一个特定的社会角色,就必须负起特定的角色责任。同时,选择了一个特定的社会角色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个特定的社会角色。

    就好比一个医生,他的职业操守是救死扶伤。假如某人选择了医生这一角色,纵使治好的那个病人以后会再次去杀人,纵使病人是一个杀了他全家的大魔头,医生也应该、必须义无返顾地救治他的生命。因为在选择了医生这一角色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放弃了他可以对垂危病人复仇这一复仇者的角色。

    而随着角色的放弃,一些相应的大众的道德观念,如可以对恶贯满盈的仇人置之不理等,也就必须放弃,要去完成特定角色的独特道德责任。”

    陆律师和朱律师都强调,辩护制度是现代文明发展到今天的一个结果,“一个国家能不能容忍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辩护制度和接受辩护人,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文明与法治程度。律师的职业身份,决定法庭上的他(们)不是和一般人眼里的好人或者坏人站在一起甚至穿一条裤子,为坏人开脱罪责,律师是在为法律而辩。在未经法院审判认定有罪之前,任何人均为合法公民,享有公民权利。”

    只有三种情况 律师才可以拒绝辩护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祁咏欣律师介绍,《律师法》对律师行使这一权利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的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事实。

    “感觉在这起案件中,几位律师拒绝辩护并不符合上述法定的情形。”祁律师也不赞同“拒辩”的做法,“况且,每一个职业律师都应该很清楚地知道,辩护的实质是支持申辩权,但绝不是支持罪恶。”

    祁律师做了进一步说明:被告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不等于律师的帮助就是不正义的。律师是私权利的代言人,再剽悍的刑事被告人面对国家公权力,也是十分脆弱的,律师作为其代言人,是为其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

    “一个杀人犯应当被处死,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非经合法程序而剥夺了一个该死的杀人犯的生命绝对是不公正的,同时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将会导致司法的滥权和不可估量的无辜被告人受害。”

    朱辉强律师继续“角色论”,他说:“人们往往不愿意看到他们自认为是有罪的被告得到帮助,特别是他们认为肯定‘该死’的被告人。但律师的工作是拯救权利,具体说就是拯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是律师的角色责任,也是我们的使命。我们不得不把诸如‘最大力度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其他工作,留给别的社会角色去做。”

 

 

记者调查

刑辩律师为何常受非议?

    无论大多数律师如何理性,目前,对“拒辩”行动提出质疑的声音与人们的声讨声、称快声相比,都显然是微弱的。而事实上,“当你为一个明知是有罪的被告辩护,甚至使其获得自由时,晚上你还睡得着吗”之类的责问,至今还是每一个律师经常会面临到的。即使是在西方,律师也常常是公众非议的对象。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律师的定位和作用已经得到更多支持和理解,但是由于辩护律师独特的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社会公众尤其是那些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于辩护人或者辩护制度的怀疑、嘲讽甚至打击报复,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对于律师就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乘人之危’、‘惹是生非’的看法,还有相当的市场。”每一位接受采访的律师都有这样的感叹。“恐怕你们写这样的报道,也会遭人骂呢!”朱辉强律师还不禁先替记者担上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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