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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看“律师拒绝为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告辩护”

发表时间:2009-05-06 20:45:4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新闻回放

    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

    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震惊全国。

    “顶格量刑、从严、从重、确定案情重大必须提级审理”——当地政法委书记已作出最严厉的表态;“十恶不赦”、“遭天谴”、“千刀万剐”……愤慨的民众用尽人间最厉害的骂人话痛斥坏人。但是这些似乎还远远不够。

    当看到“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表示,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的报道,很多读者终于获得了一定的“心理平衡”——“连律师都不愿意出庭为他们辩护”,成为人们对罪恶深重者最解气最解恨的声讨依据和用语。

    网友态度

    拒辩给律师带来正面评价

     “律师也是普通人,有平常人的正常情感。”很显然,这一次辩护律师对令人发指的行径“大义凛然”地以拒绝出庭表达直接抗议,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理解,记者周围有不少人表示,其实第一时间就意识到习水律师“拒辩”行动有失当之处,但是他们还是愿意这样去为那几位律师“辩护”几句。

    记者注意到,“拒辩”姿态甚至给律师的整体形象带来诸多“正面”评价。网络上,“律师也是有良知的”、“不图钱不图名的律师还是很多”、“律师冒着受处罚的风险,无非是为表达一个人的正义、正直”、“律师本来就不能替坏人说话”等认同、激赏与附和的跟帖,不计其数。

    “但这会棒杀律师的职业职能,有损律师的职业操守,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对于上述评论和民众心态,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陆智敏律师认为,指定律师“拒辩”的做法没有原谅的余地。“不排除他们是有良知的、道德感强的好人,但他们断然不是好律师,甚至连合格的律师都算不上。律师确实与常人一样,也有着契合社会主流的道德伦理判断标准,但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律师‘拒辩’的权利只能基于充足的‘职业法规依据’,而不能是个人道德好恶的‘愿意’或者‘不愿意’。一个人犯了再大的罪,都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要帮助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律师在职业范畴里,绝不能和一般人一样,把自己的辩护行为视为是为‘坏人’说话,没有权利以所谓正义正直把自己同‘坏人’划清界限。”

    业内剖析

    人不分“好”“坏” 律师眼里只有犯罪嫌疑人

    在对恶行一边倒的讨伐声浪中,对律师“拒辩”行动提出质疑、进行“商榷”的文章与言论随后开始在报刊、网站刊出:不为坏人辩护,不替罪犯开脱,这种看起来符合社会情理、合乎道德正义的价值判断,在法理上根本“说不过去”。最近几天,记者在身边普通人的谈论中和对多位律师的采访中,体会到情理与法义之间的截然对抗。

    “在法律上,应该只有‘犯罪嫌疑人’一词,没有好人、坏人的概念!”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陆智敏律师对“拒辩”的举动表示“很不理解”。“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刑事被告人,未经法院判决都不能认定为是罪犯,更不能被称为‘坏人’。很多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最后都有被法院判决无罪的可能。在律师的眼里,应该只有委托人或者公民,退一万步说,就算一定要把人分出好的和坏的,对辩护律师来说也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人是否是自己的当事人。这种法理普通人也许难以理解,但是对于职业律师却是一种常识和基本职责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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