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登封市法院调查认定的韩锦喜主要错误事实是:2005年3月,武保等4原告诉被告王闯志合伙纠纷,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卢店中心法庭韩锦喜独任审理此案,经开庭审理,韩锦喜于2005年7月18日私自制作一份判决书,在未经庭长签发的情况下,打印后,在2005年8月3日,由原告代理人刘铁成送达4原告。时隔半月,韩锦喜又通知原告到法庭,就同一案送达第二份00546号判决书,且此判决理由与结果自相矛盾。
经登封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韩锦喜构成违法审判。
登封市法院认为,韩锦喜作为主审法官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制作法律文书,导致出现一案二份判决书,且一份判决书理由与结果自相矛盾,导致案件再审,造成当事人强烈不满,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干警,登封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的规定,经院长办公会2008年11月14日研究决定,给予韩锦喜行政记大过处分。
另经了解,韩锦喜已很久没再接触过案子,“也很少看到他”。
“鸳鸯判决书”成因仍不明
登封市法院对韩锦喜的处分决定中,没有提及他为什么制作“鸳鸯判决书”。而武保等人称,“据说韩法官这一做法,是被告花费数万元的结果”。
记者多次寻访此案中的被告王闯志未果,而武保等人提供的王闯志的手机号也已停机,因此无从听取他对这一“据说”的说法。不过,此案中一名代理人说,在上级部门调查时,王否认和韩有经济上的瓜葛。
5月15日,韩锦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告诉记者,“据说”毫无根据,他在审理此案时根本就没有和被告在经济上有任何瓜葛。关于这一点,法院和上级政法部门调查时也没发现问题。韩锦喜称,自己被处分实在冤枉,他怎么会“私自制作判决书”呢?他还说,第一份判决书是原告的代理人刘铁成制作,然后找法院有关人员盖了章。但韩锦喜承认,自己这一说法没有证据证实。至于当初为何和4原告签订“不追究”协议,韩锦喜称,既然4原告表态不追究,自己也就不想再辨明第一份判决书是谁制作的了。
刘铁成则不认可韩锦喜的这一指责,他说,韩锦喜面对调查时一直这样说,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一个案件的原告代理人怎么可能制作判决书并盖上法院公章呢?谁制作的,法院的调查结果已经很清楚。刘铁成还指称,当时,韩锦喜拿着第一份判决书对他说,想让原告拿点钱,他没答应。但刘铁成承认,他的这一说法也没证据。
时至今日,武保等人对韩锦喜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未受到鼓舞。他们认为,处分轻重且不论,由此引发的影响何时能够消除?自己何时能重拾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信心?
两份文号相同而结果不同的判决书和法官与当事人所签“不追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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