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协议”和第三人出具的“煤矿合伙协议”相矛盾,都缺少原始证据,法院未作支持,但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不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增加合伙人的行为无效……
判决确认该矿归被告王闯志和武保等4原告共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原、被告共担。
武保等人高兴早了,此时他们尚不知道,这仅仅是个“A判决”。
2005年8月19日,他们又收到文号也是00546号的判决书,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却不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他们又“奇迹般”地败诉了。
法官签订“不追究”协议
进一步调查中,记者发现了更荒唐的事:为避免制造“鸳鸯判决书”被追责,法官韩锦喜居然与本案原告签订了一份“不追究”协议。武保说,他公开这份协议,一是因为韩锦喜没有履行承诺,二是想证明“鸳鸯判决书”事件的真实性。
武保等人收到“B判决”后很吃惊:“同一法院、同一制作时间,同一文号,同一审判员,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只有判决部分的内容完全相反,前一个原告胜诉,后一个原告败诉。”
但武保等人在收到“B判决”后却暂时“认可”了。为什么呢?
武保等人告诉记者,当时韩锦喜给他们解释说,王闯志不是欠了你们的钱吗?把款给你们要回来就算了。武保等人考虑到,只要韩锦喜能替他们要回来钱,咋判决也无所谓,就同意了“B判决”。2005年8月之后,武保等人几次找到韩锦喜要钱。韩锦喜告诉他们:“知道你们老亏,保证把款给你们要回来。”
据称,在此之后,韩锦喜怕武保等人告发“鸳鸯判决书”被追究责任,武保等人怕韩锦喜的承诺不保险,就于同年11月12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登封市人民法院在同一时间内,下达了结果不同的两份判决书……由老韩保证将煤矿欠4原告的68万余元如数讨回后,4原告只按一份判决书(对待),永不追究此事。韩锦喜作为甲方,4原告作为乙方,在这份协议上分别签字。
但武保等人没交出“A判决”。
如果韩锦喜随后真能帮武保等人要回来钱,也许这份协议永远不会见天日了。
官司已历5年仍未果
之后,4原告不仅未能如愿通过韩锦喜要回来钱,而且陷入了长久而复杂的官司之中。
武保等人说,韩锦喜没要回来钱,示意他们二次起诉,直接要求王闯志还债。2005年11月,武保等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清偿欠款,但在立案时登记的却是合伙纠纷。这一案件因种种复杂原因,于2007年3月6日中止审理,直到2008年7月14日才作出判决,案件文号是(2006)登民一初字第142号(下称142号判决书)。
武保等人先于这个判决书接到的,却是一份针对00546号判决书(即“鸳鸯判决书B版”)作出的再审判决书。这份2007年11月7日作出的再审判决书载明,法院对当初的合伙纠纷一案提起了再审。再审判决结果为,撤销00546号判决书,驳回武保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武保等人对这个再审判决结果非常不满,理由之一是,其既认定王闯志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又认定其转让“行为”有效。他们认为,再审判决书中的认定像是绕口令,“目的仍然是驳回我们的诉求”。
他们称,虽然对再审结果不满,但因为心已凉,对这个再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回头再说法院2008年7月14日作出的142号判决书。法院认为,涉案煤矿实为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后本应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清算,而本案中的合伙企业解散后,至今没有进行清算,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法院无法界定,判决驳回4原告诉讼请求。4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2月初,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了142号判决,发回登封市法院重审。
涉事法官被记大过
钱,韩锦喜没帮着要回来,而自己又身陷长久官司,武保等人便向有关部门反映,“鸳鸯判决书”事件便被抖搂出来。
5月15日,在登封市法院门岗等待许久,经法院有关人员批准后,记者终被允许进入法院采访。法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韩锦喜此前已经受到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