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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鸳鸯判决书”结果迥异 涉事法官被记大过

发表时间:2009-05-18 20:19:17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


同一案件出现2份判决书结果迥异法官被记大过

结果不同的两份判决书

首席记者刘忠文图

核心提示

同一案件,同一判决时间,同一文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迥异,因此,当事人嘲弄制造鸳鸯判决书的法官荒唐至极写作了当代版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更荒唐的是,为避免被追责,法官还和当事人签订了不追究协议

至今,这起合伙纠纷官司历经5年仍未有结果,当事人因此心灰意冷。记者在调查中获悉,制造鸳鸯判决书的法官因违法审判已被行政记大过,但在接受采访时,他却称自己冤枉。

登封惊现鸳鸯判决书

4月上旬,一名面色疲惫、名叫武保的男子来到报社,掏出两份判决书给记者看。

记者发现两份判决书文号相同,觉得有点匪夷所思:反映问题拿一份判决书不就行了?

他表情木然地说:“仔细看,你就能看出问题来了。

这是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文号都是“(2005)登民一初字第00546,制作时间均为2005718日,页码均为6页。案由是煤矿合伙纠纷,“A版和B两份判决书前5页内容几乎一致,但最后一页,特别是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自相矛盾。判决书显示,此案的审判员为韩锦喜。

如果武保提供的两份判决书没有造假,就意味着这是罕见的鸳鸯判决书

武保对提供的材料写下完全真实的保证书,并称若造假愿承担法律责任。他说:“对这个荒唐至极的事儿,我们已从当初的吃惊变成了如今的麻木。

武保说,法官韩锦喜今年应该有60岁了。

诚如是,一名老法官怎么能、为什么会作出此等事来?

煤矿经营不善起诉讼

武保等4人是20053月把王闯志诉至登封市法院的,同案还列出了4个第三人。

记者从当初诉状中看到,包括武保和王闯志在内的7人合伙出资开办登封市颍阳镇王堂烟煤矿,由于销售形势不好,管理混乱,19909月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同意,由被告王闯志独立承包管理该矿,被告按年度给原告支付承包款,自担该矿全部债务。20047月,王闯志不经原合伙人协商同意,与本案第三人韩某共同做主,将该矿以400万元整体转让给本案第三人王某,王某又以500万元整体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宋某,宋某又在20053月底以700万元整体转让给另一个本案第三人。武保等4人认为,王闯志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王堂烟煤矿的行为无效,该矿归原合伙人共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据调查,此后,登封市法院将此案交由卢店中心法庭审理,适用了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锦喜独任审判,200575日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书俩版本俩结果

200583,武保等4原告收到了“(2005)登民一初字第00546判决书(下称00546号判决书)。他们很高兴:胜诉了。

判决书上说,经审理查明,1987年至1989年间,包括原告、被告在内共7人合伙投资共同开办了登封市颍阳镇王堂烟煤矿,经申请登记为集体性质。后因销售形势不好,经营不善,合伙人于19909月开会制定了承包协议,决定将该矿承包给合伙人中的不特定个人经营,王闯志据此协议承包该矿,另有两人自动退伙,4原告在矿上继续工作,每月领取1000元工资。但协议同时规定合伙人在5年内每人每年应向矿上筹集资金1000元,自动不干者,筹金可免,但工资和入伙的本钱全部取消。这对退伙者显然不利,由于自动退伙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4原告既不退伙,也不主动投资。被告王闯志为继续经营,未经4原告同意,约第三人韩某投资入伙,20047月又与韩一起约另一个第三人参加该矿管理。4原告多次要求王闯志对该矿的账目进行清算,王闯志勉强同意后又反悔。另查明,200410月以后,本案几个第三人陆续对该矿实施管理,王闯志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确认合伙成立,合伙关系一直延续至今(:指判决时间)并且从未了结合伙事务。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煤矿行为无效,因其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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