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不同的两份判决书
首席记者刘忠文图
核心提示
同一案件,同一判决时间,同一文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迥异,因此,当事人嘲弄制造“鸳鸯判决书”的法官“荒唐至极”,“写作”了当代版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更荒唐的是,为避免被追责,法官还和当事人签订了“不追究协议”。
至今,这起合伙纠纷官司历经5年仍未有结果,当事人因此心灰意冷。记者在调查中获悉,制造“鸳鸯判决书”的法官因违法审判已被行政记大过,但在接受采访时,他却称自己冤枉。
登封惊现“鸳鸯判决书”
4月上旬,一名面色疲惫、名叫武保的男子来到报社,掏出两份判决书给记者看。
记者发现两份判决书文号相同,觉得有点匪夷所思:反映问题拿一份判决书不就行了?
他表情木然地说:“仔细看,你就能看出问题来了。”
这是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文号都是“(2005)登民一初字第00546号”,制作时间均为2005年7月18日,页码均为6页。案由是煤矿合伙纠纷,“A版和B版”两份判决书前5页内容几乎一致,但最后一页,特别是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自相矛盾。判决书显示,此案的审判员为韩锦喜。
如果武保提供的两份判决书没有造假,就意味着这是罕见的“鸳鸯判决书”。
武保对提供的材料写下“完全真实”的保证书,并称若造假愿承担法律责任。他说:“对这个荒唐至极的事儿,我们已从当初的吃惊变成了如今的麻木。”
武保说,法官韩锦喜今年应该有60岁了。
诚如是,一名老法官怎么能、为什么会作出此等事来?
煤矿经营不善起诉讼
武保等4人是2005年3月把王闯志诉至登封市法院的,同案还列出了4个第三人。
记者从当初诉状中看到,包括武保和王闯志在内的7人合伙出资开办登封市颍阳镇王堂烟煤矿,由于销售形势不好,管理混乱,1990年9月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同意,由被告王闯志独立承包管理该矿,被告按年度给原告支付承包款,自担该矿全部债务。2004年7月,王闯志不经原合伙人协商同意,与本案第三人韩某共同做主,将该矿以400万元整体转让给本案第三人王某,王某又以500万元整体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宋某,宋某又在2005年3月底以700万元整体转让给另一个本案第三人。武保等4人认为,王闯志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王堂烟煤矿的行为无效,该矿归原合伙人共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据调查,此后,登封市法院将此案交由卢店中心法庭审理,适用了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锦喜独任审判,2005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书俩版本俩结果
2005年8月3日,武保等4原告收到了“(2005)登民一初字第00546号”判决书(下称00546号判决书)。他们很高兴:胜诉了。
判决书上说,经审理查明,1987年至1989年间,包括原告、被告在内共7人合伙投资共同开办了登封市颍阳镇王堂烟煤矿,经申请登记为集体性质。后因销售形势不好,经营不善,合伙人于1990年9月开会制定了承包协议,决定将该矿承包给合伙人中的不特定个人经营,王闯志据此协议承包该矿,另有两人自动退伙,4原告在矿上继续工作,每月领取1000元工资。但协议同时规定合伙人在5年内每人每年应向矿上筹集资金1000元,自动不干者,筹金可免,但工资和入伙的本钱全部取消。这对退伙者显然不利,由于自动退伙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4原告既不退伙,也不主动投资。被告王闯志为继续经营,未经4原告同意,约第三人韩某投资入伙,2004年7月又与韩一起约另一个第三人参加该矿管理。4原告多次要求王闯志对该矿的账目进行清算,王闯志勉强同意后又反悔。另查明,2004年10月以后,本案几个第三人陆续对该矿实施管理,王闯志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确认合伙成立,合伙关系一直延续至今(注:指判决时间)并且从未了结合伙事务。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煤矿行为无效,因其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