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夫妻财产约定的严肃性,也为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问题,建议立法增加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问题。”杨晓林提出。
杨晓林的具体建议是:夫妻婚前约定财产的,在其婚姻登记时同时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书面形式附在登记档案中备案;夫妻于婚后对财产进行约定或对原约定进行变更、撤销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补充登记或变更、撤销登记。
第三是要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变更或撤销的具体程序。还有就是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解决此类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一个现实可行的途径是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杨晓林最后建议。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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