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扶养”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SA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
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总之,遗弃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对遗弃行为给予刑事制裁这种严厉的处罚,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也有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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