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婚姻是避风的港湾。但是,生活是现实的,也是无情的。一对本来生活了20年的夫妻,当生活的磨难降临时,女方却抛弃了患病的丈夫,而她最终也因此受到了刑罚。
背景新闻
现年43岁的张筱玲(化名),是鲁山县某汽车运输公司的退休工人。她与尹俊一(化名)于1986年结婚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女。
2008年2月2日至3月5日,尹俊一因脑溢血复发在鲁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由于长期卧床不能翻身,全身多处患褥疮。3月15日,尹俊一病情严重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张筱玲对尹俊一不予照管服侍,并于3月18日将夫妇共有房产以10万元价格擅自出售于他人,携款外出不归,以图非法占有该款。4月26日,张筱玲因害怕被追究责任又将该房子要回并回到家中。经规劝,张筱玲同意去医院照看尹俊一。但仅一天后,张筱玲再次外出,对丈夫尹俊一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因无钱医治,尹俊一于2008年5月3日出院在家治疗,7月22日死亡。
张筱玲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9月26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张筱玲犯遗弃罪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上,张筱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服法。但她同时提出尹俊一在医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是自己拿的,自己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卖掉房子是因和继子发生矛盾,被继子威逼才出走的,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则辩解,被害人褥疮的产生不可能是被告人一人形成的;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是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该案主要是因家庭矛盾形成的,被告人过错不是太大,情节显著轻微,请求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筱玲与被害人尹俊一系夫妻关系,在一方患病期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本应积极实行扶养,但被告人张筱玲却放任不管,且在丈夫患病期间,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携款出走,虽经批评教育,但仍不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筱玲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宣判后,张筱玲服判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何向东 李永超
解析一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指的是什么?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在生活中,作为夫妻应当同甘共苦,这似乎是夫妻应当遵循的道德义务。在法律上,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那么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指的是什么?离婚可以免除这项义务吗?
杨长坡(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夫妻同甘共苦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道德义务。事实上,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仅限于道德范畴,法律对于这种义务也有硬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这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可见,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来说,这种扶养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中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夫妻双方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如将某项收入或财产确定为归一方所有或双方所有,再如夫妻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