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确立重要证人不到庭宣告裁判无效
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而且是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和辩护权、维护程序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
因此,在此次刑诉法再修改时应当认真加以解决。陈光中教授认为,结合中国的实际,对案件重要事实起重要证明作用,控辩双方对其证言、鉴定结论又存在分歧的证人、鉴定人要保证其出庭作证;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到庭作证;对应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规定强制到庭措施和司法处分措施,并确立重要证人不到庭宣告裁判无效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八、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能有效地分流刑事案件,以及提高诉讼效率,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摆脱诉讼之累,避免遭受多重“危险”,并能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能将更多的诉讼资源投入到重罪案件中。
因此,陈光中教授建议简易程序应当从以下两方面予以改革:
第一,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即将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1款规定“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赋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和否决权,即只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申请或者无异议的,法院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九、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必须有律师参与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慎杀的方针,陈光中教授认为应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性内部审核程序改革为适度诉讼化程序。
首先,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实行指定辩护有必要也有可能,因为国家有财政能力支持。
其次,对被告人来讲,该程序是最后的辩护机会,应当让其充分行使权利。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异议,法官应当到被告人羁押地提讯被告人,听取他及辩护律师的申辩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庭审,让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对质。
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派员参与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活动,但不宜过多介入。
十、重点解决未成年人特别保护问题程序和原则
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案件日趋上升,但我国刑诉法没有就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程序作系统规定。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等方面与成年人有很大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未成年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
因此,陈光中教授强调在刑诉法再修改时应予以重点解决。
首先,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遵循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司法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后,对于未成年人应尽量少采用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就应作出不起诉(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在审判中,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程序,并应尽可能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