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80高龄的陈光中教授,作为我国刑诉法最权威的学者始终关注着这部重要法律的修订。他认为,当前,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已为政法部门有关文件所确定
2008年12月22日,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到山西太原某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遭到拒绝。这是新律师法实施近半年后律师会见权仍无法保障的其中一例。而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则是新刑诉法的尽快修改。
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一度搁浅的刑诉法再修改将有望提速。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
事隔十三年再度修改
我国刑诉法经过1996年的修改,在民主法治化方面有较大进步,但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表明,刑诉法对司法行为的规范不周密,人权保障力度不足。
另外,放眼世界,我国刑诉法同联合国国际公约中相关规定存在差距,落后于世界法治现代化的潮流。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刑诉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但因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修正草案未能如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10月,刑诉法再修改再次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08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意见》,而完善诉讼法律制度,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方面的重要举措。
在陈光中教授看来,中央的深化司法改革意见更加凸显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十大问题有望改善
年近80高龄的陈光中教授,作为我国刑诉法最权威的学者始终关注着这部重要法律的修订,他将刑诉法再修改概括为十大焦点问题。
一、修改宗旨:建议将“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写入
现行刑诉法第一条规定立法宗旨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表现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陈光中教授认为,当前,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已为政法部门有关文件所确定。特别是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新增了一款“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所以,在刑诉法立法宗旨的修改上,首先,应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因为“保护人民”指的是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权利。而“保障人权”不仅包含被犯罪所侵害的集体人权和被害人人权,更重要的是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两者的内涵有明显的差别。
我国现行刑诉法没有任何条款有保障人权的规定,这没有体现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必须加以弥补。
第二,增加“保证实现司法公正”规定。这是为了避免将刑诉法单纯定位于实现实体法的工具,而是要体现出包含于司法公正之中的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二、制度创新:创设刑事和解原则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或者其他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公安、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陈光中教授认为,近些年来,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理念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实务部门通过开展试点,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因此,建议将其增设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加以体现和规范,使其发挥最大功能,将弊端减少到最低限度。如防止被害人漫天要价以及放纵犯罪或者处罚过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