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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亮剑“倒逼”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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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9-05 13:40:3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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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威社会调查中心对2422名公众展开的调查显示,“电信机构、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各类中介机构”,被公众列为泄露个人信息的“罪魁祸首”。 据全国人大代表李明蓉调查,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广泛: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或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出售;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搜索或链接;名片代印机构储存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物业泄露业主信息;废旧电脑磁盘恢复数据…… 对于这些肆无忌惮的“信息掮客”,难道法律就没有办法制裁吗? “零零星星,以前也有过一些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曾经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9月4日,面对记者的问题,罗列出了“一堆”的法律:护照法、居民身份证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等。 “但这些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都比较多,其中一个共性的问题是,缺少刑法的保护。”周汉华说。 据介绍,刑法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修改后,采取了一种集中的法典式的立法方式,单行法不得设立罪名也不得创设刑罚,所有刑事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刑法和刑法修正案来规定。但刑法里没有对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专门规定,只有一些可以间接援引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被使用过。 “个人信息保护通过民事法律应用的也很少,民法通则里并没有规定隐私权,只规定了名誉权,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才把隐私权解释为公民名誉权的一部分。”周汉华说,至今,究竟什么是隐私权,还没有清晰的界定。传统观念认为,隐私是一个非常狭窄的概念,像车牌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都不属于隐私。 由此,公民通过民法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往往会遭遇“取证难、维权难、成本高”,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说是“告诉无门”。 也正由于此,周汉华用了“一个值得称道的立法举动”这样的评价,来形容刑法第七次修改增加的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它实际上是明确了一个公共权力的介入,对于扼制目前严重的个人信息滥用,建立信息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信心,对于保障国家信息化进程,推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周汉华觉得,这里的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不单是法律专家,就连普通群众也看出了其中的意义所在。据调查,62.3%的公众认为,这次刑法新增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很好很及时,能有效遏制各种泄露公民信息的现象”。 “反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剥茧抽丝,更深的意义远不止于此。 “刑法新增的这一法条将产生一个‘倒逼’机制,推动相关的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和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周汉华解释说,刑事责任引入后,必然会从刑事责任掉过头来逼迫前面需要明确的环节,要求健全前端的实体法,否则刑法的这些规定也很难落到实处。 “由于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基础,新增的条款有点像‘空中楼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也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尽快出台,否则很容易造成刑法执法工作的超负荷运转。 在周汉华看来,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层面构成的有机结合的体系。因为,信息时代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一旦发生,结果就不可逆转,通过民事责任保护个人信息力度非常欠缺,必须要由国家的公权力来介入,这时就进入第二个层面———行政法的保护,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由政府监管来解决,政府可以通过吊销执照、行政罚款、行政检查等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当行政法的力度也不够时,就上升到第三个层面———动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那些滥用个人信息的机关或者个人最害怕的一种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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